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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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
加大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分析诉前财产保全有利于当事人实现诉权、缓解执行难。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财产处于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状态,在人民法院控制之下,无法转移、抽逃、隐匿和挥霍其,想要逃避义务已无可能,这样胜诉后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这部分财产,缓解了“执行难”,能够及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因为尚未起诉,法官对案件事实无法进行准确判断,只能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保全,而不能主动采取措施。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为案件是在审判中,法官对案件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也可以依据职权作出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是在情况紧急,且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一般是指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或者有行为表明被申请人将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所谓难以弥补,是指不采取保全措施,即便胜诉申请人的权益也无法实现,比如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后无其他财产或剩余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形。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概述诉前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法定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在等待利害关系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则可能由于时间的滞后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及时便利的救济手段。同时,诉前财产保全也是生效民事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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