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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害责任赔偿“申请难”,如何争取法院支持?

日期:2023-07-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为保证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者为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保全申请人权益得以保护的同时,也意味着保全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遭到查封、扣押、冻结,进而存在生产经营受阻,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因此,《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但即便是在依申请的情形下,也需经过法院形式审查才能去查扣保全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抛开审查“形式”与“实质”的界限不谈,至少从现实层面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赔偿大多情况下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在此情况下,笔者试图从为数不多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或反例中归纳较出为有说服力的论据,以通说认为的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为引,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从如下四项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周全 西北大学法律硕士 胡蓉 西北大学法律硕士,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01.

加害行为:保全的前提错误、对象错误、数额错误

加害行为的认定要求对被保全申请人的民事财产权益实施侵害,实践中,常见的加害行为通常表现为保全的前提错误,保全的对象错误以及保全的数额错误。

1. 保全前提错误

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基于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实现,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若出现保全申请人败诉或撤诉之情形以致诉讼请求无任何生效法律文书加以确认,则其申请保全属于实施加害行为。

① 保全申请人撤诉:

案号:(2022)青0202民初531号

法院认为:王波提起诉讼后,七天内未缴纳诉讼费,亦未提交减免诉讼费的申请,该案最后按自动撤诉处理。王波对此次财产保全行为存在有意为之,却又未进行实质性诉讼。其财产保全行为导致中建五局三公司账户内1460万元流动资金被冻结,造成资金流动受阻,影响企业正常运转,确给中建五局三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后又未及时申请解除诉讼保全,直致中建五局三公司于2022年1月4日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才解除冻结,导致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王波的财产保全行为与中建五局三公司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案号:(2019)津02民终4445号

法院认为:崔建禹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胡伟洁及案外人曹洋还款,并在该民间借贷案件中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了胡伟洁名下房产,后又自愿撤诉。崔建禹的行为导致其诉讼主张没有被任何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而胡伟洁的财产权利因崔建禹申请诉讼保全遭受了限制已经既成事实,据此应当认定崔建禹申请诉讼保全有错误。

因胡伟洁名下房屋被查封,致使胡伟洁与刘文佳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易延迟,胡伟洁因此向刘文佳支付违约金12000元,胡伟洁该经济损失与崔建禹不当诉讼保全申请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崔建禹应当对胡伟洁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② 保全申请人败诉:

案号:(2021)云0129民初1294号

法院认为:本案勤竣公司申请保全的标的为自己交到法院的执行案款,即其履行了生效裁判的义务后又申请保全该执行案款,其主观上明知自己是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又申请财产保全,以同一合同事实向师宗县法院起诉,且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勤竣公司的诉讼请求,勤竣公司具有通过财产保全来损害宋俊昆财产的故意或明显过失,故勤竣公司财产保全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6)苏01民终1461号

法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和基础是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如果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支持,则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就失去了应有的基础。在本案中经宿州中院一审、安徽高院二审,对秉坤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驳回。故秉坤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已经失去了相应的基础,即构成申请错误,如造成被申请人中天公司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2. 保全对象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被申请人(前诉被告)的财产或者当事人争议的财产。若保全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存在一定联系,而该种联系又不至于产生“权利外观”之效果,此时若对案外人财产进行保全则构成对象错误。

例如,在名义股东代持的案件中,若有证据证明保全申请人明知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存在股权代持协议而进行保全,同样构成对象错误。

案号:(2016)沪0113民初1938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其对于被保全行为亦无任何过错,在被告具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告应对错误保全原告财产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涉及被保全查封的钢材系原告所有,被告对于错误申请保全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过错,由此对某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保全数额错误:

保全数额错误具体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为保全数额与法院支持数额差距过大。目前主流观点认为,仅以保全数额与法院最终生效裁判所支持的数额差距较大为由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赔偿,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此,该情形仅限于数额差距巨大,并且考量保全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依此逻辑进行倒推,若存在“差距巨大”之情形,保全申请人提起前诉的合理性以及保全行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或可作为证明其存在过错的依据。

其二为保全数额与诉讼请求数额差距过大。最高院曾在(2020)最高法民终552号案中以诉请金额与保全金额并无明显差距为由认定保全申请人不存在过错,侧面反映此种情形亦可作为考量因素。

案号:(2019)京02民终737号

法院认为:本案审理中,江苏国立公司、平安公司与市政中燕公司就申请保全的250万元与法院判决赔偿的447286.6元之间的巨大数额差距。江苏国立公司申请保全的数额应当基本相当于因市政中燕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市政中燕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现江苏国立公司申请保全的数额与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数额差距巨大,江苏国立公司显然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给市政中燕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8)鲁0502民初4111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亚太公司作为专业的空调施工企业,应当对其与天华公司《通风空调专业分包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量、工程造价有明确清晰的认知,并以此对天华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有合理的预估,使保全的金额与实际欠款金额间的差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亚太公司超标的保全的行为给天华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50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02.

损害结果:利息损失、违约损失、保管维修费用支出、有价证券跌价损失、预期利益损失

因保全申请存在错误,对保全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仅限于财产性损害。具体而言,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文述及,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中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概念引用最高院的观点:

“直接损失是指由于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包括利息损失、违约损失、保管费用支出。

“间接损失是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利益的丧失。在其受到侵害时,该财产权益尚未存在,但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其不受到侵害,这一财产权益必然或极有可能获得”,包括有价证券跌价损失、预期利益损失。

1. 利息损失:

案号:(2019)苏06民终776号

法院认为:现江苏国立公司申请保全的数额与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数额差距巨大,江苏国立公司显然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给市政中燕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市政中燕公司主张的相关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应从2017年11月17日即裁定查封之日起到2018年8月8日法院退款之日止,按250万元减去法院判决金额447286.6元及诉讼费4751元、保全费5000元的余额204296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金额为64277.75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64277.75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 违约损失:

案号:(2021)沪0110民初11561号

法院认为:因被告缪康康申请财产保全,嫩江路房屋被查封,导致两原告无法按期办理过户手续并迁出户口,构成违约,两原告因违约遭受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且与缪康康申请保全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系因保全错误造成的直接损失,故被告缪康康应予赔偿。

3. 保管、维修费用支出:

案号:(2020)黑03民终865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承担因申请诉前保全错误导致翟志平、王彬车辆受损的赔偿责任。被告申请对案涉车辆予以扣押,车辆因长期扣押会造成一定价值贬损,车辆长期放置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鉴定机构已函复车辆维修单中因车辆停放造成的损失无法区分,故被告上诉主张其没有车辆钥匙,不能对车辆造成损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106656元并无不当。本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翟志平、王彬车辆维修费106656元,车辆贬损损失96309元;

案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00507号

法院认为:本案张雪峰其所有的涉案车辆因徐文东的错误申请保全行为造成了停运损失及停运期间的停车费损失,上述损失属于徐文东因错误保全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与张雪峰的错误财产保全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徐文东要求张雪峰支付车辆营运损失29400元及停车费792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4. 有价证券跌价损失:

案号:(2018)粤03民终13998号

法院认为:保全被申请人沈鹏名下的股票从冻结之日至解冻之日,市值大幅减少,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该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证公司是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也明知生效判决确定沈鹏无需承担义务,却以自己没有主观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关于损失计算标准的问题,一审法院以涉案股票被冻结期间市值减少额度认定损失,属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无不当,故最终维持原判。

5. 预期利益损失:

案号:(2015)鄂民一终字第00040号

法院认为:生隆公司与黑白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因涉案的保全行为而未能履行,生隆公司合理的预期利益损失为其因金鹏屋公司错误申请保全遭受的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确定,由于生隆公司与黑白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未履行,而生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生隆公司与黑白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所约定的价格为当时的市场价格,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在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格50%的幅度内确定生隆公司预期利益损失为224064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03.

主观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主客观相统一

若保全申请人在财产保全错误中出于故意的主观心理,最终导致保全被申请人遭受损害,那么其存在主观过错并无争议。重点在于对于过失的主观心理如何用客观标准去判定,本文所讨论的过失亦采用通说观点即重大过失。

在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中,保全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心理主要依据是否尽到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来判断,而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不同的加害行为中的表现也不尽相同。

1. 保全申请人撤诉

法院经审查裁定予以保全后,保全申请人提出撤回起诉,且未撤销保全申请,可推断其申请财产保全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案号:(2018)赣1103民初615号

法院认为: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被告杭州市拱墅区柏琦钢管租赁站先提出变更诉讼,而后又撤诉,被告起诉并保全的金额诉求虚高,却未对原告银行账户提出解除申请。由于被告杭州市拱墅区柏琦钢管租赁站的保全,造成原告的资金被冻结,影响原告的实际处分权,造成原告与他人的借款不能清偿,产生了利息的损失。故最终判决被告承担保全财产的损失。

2. 保全申请人败诉

此种情形中不仅仅以保全申请人诉请数额与法院支持数额之差额大小为标准,还取决于保全申请人对差额部分主张是否存在充足依据。当保全申请人前诉请求被全部或部分驳回时,或存在申请保全方式、标的额不适当等情况,表明存在主观过错。

案号:(2018)粤04民终1125号

法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本案中珠海建筑公司最终获得支持的诉讼请求不到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半,足以证明珠海建筑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合理、不适当,故而可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

3. 保全对象错误

保全申请人对非本案争议财产或者无关的案外第三人财产进行保全,可以认定其申请保全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

案号:(2019)苏06民终776号

法院认为:金百尔公司与交通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金百尔公司却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交通工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申请诉讼保全。结合该案金百尔公司自行撤回对交通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判结果,可以认定金百尔公司申请对交通工程公司1310万元资金的保全存在错误。金百尔公司申请保全对象错误,主观过错明显,应认定为申请保全错误,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5)鄂民一终字第00040号

法院认为:经一审法院(2012)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确认,金鹏屋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与该财产的真实权属状况是不相符的,故金鹏屋公司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致申请保全错误,使生隆公司遭受财产损失,故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金鹏屋公司应赔偿生隆公司因错误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 保全数额错误

申请保全的数额应当基本相当于保全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害,若申请保全的数额与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或保全申请人诉请的数额差距巨大,可推定保全申请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案号:(2022)闽06民终750号

法院认为:本案章连根又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后再重新起诉,其主张的土地占用费从第一次诉讼的150万元降至第二次诉讼的4.7万元,请求数额差距较大,足以认定章连根在第一次诉讼中申请保全郭健身150万元的财产未持基本谨慎态度,应认定其已构成诉讼保全申请错误。

案号:(2016)宁01民终1692号

法院认为:为马志勇作为工程施工人员,应当具有工程施工及工程造价的一般常识,即便其计算的工程造价与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造价存在合理出入属于正常现象,但一项具体的工程工程造价不会相差一千万元有余,本院依据事实推定及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推定马志勇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未周全考虑保全金额是否过大给鞭炮公司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责任的诉讼风险,本院认定马志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因其超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鞭炮公司造成的损失。

04.

因果关系:加害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相当因果关系说

前文所述的加害行为、主观过错均为建立导致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链条做铺垫。将相当因果关系说应用到侵权法领域,因果关系的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两项要件:其一,若无此行为,即不会产生损害;其二,依社会常识判断,若有此行为,则通常均会产生此种损害后果。此处以正反两例加以论述。

以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为正例。

首先,从加害行为的角度,保全申请人存在保全前提错误。保全申请人在未满足相关投资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股权回购,并且对保全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该诉讼行为缺乏合理性,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其次,从主观过错的角度,保全申请方式、标的额不适当表明主观恶意。其一,保全申请人在可以以冻结保全被申请人房屋销售账户以保护其实现股权回购后的利益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保全被申请人土地使用权,阻止了案涉项目的正常销售,存在欠妥之处。

其二,在保全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置换解封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保全申请人为对抗解封不断增加诉讼请求标的额及查封限额,导致项目土地使用权长达一年多时间处于被查封状态。综合以上两点,保全申请人前诉败诉,且保全行为不适当反映出存在主观过错,足以认定因果关系。

以(2022)最高法民申77号案为反例。

首先从加害行为的角度,保全申请人提起前诉具有合理性。其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款未结的情况下,起诉要求欠付工程款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得到了法院部分支持。

其次,从主观过错的角度,其一,保全数额与诉请数额保持一致,且以案涉工程中标价为依据,不存在明显过错。其二,虽然保全被申请人主张双方于案外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后,保全申请人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但由于《调解协议书》并未经法院确认,且保全被申请人随后提起上诉,双方的权利义务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情况下,保全申请人未主动申请解除保全并不存在过错。综上,不足以认定因果关系。

05.

保全被申请人应避免自身过错

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赔偿若想得到法院全面支持,保全被申请人应当尽量避免自身过错。实务中,前述过错通常表现为未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以及未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第一,未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未申请复议,主动放弃救济途径,一定程度上可推断为对自身财产利益处理结果的认可。可类比于作者另文中“未经上诉而申请再审”之逻辑。该行为虽不至于成为影响法院判决的决定因素,但可成为其驳回财产保全损害责任赔偿的补强理由。

第二,未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前文述及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性质为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被侵权人的损失扩大避免责任。实务中表现为,保全被申请人相应财产被查封后,在其有能力提供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替换而未提供。较为典型的是预售商品房被保全,无法对买受人交付,有能力对保全财产替换而未采取措施,此时产生的利益受损或承担的违约责任或将使保全申请人减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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