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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保全”的审查标准及要点

日期:2023-07-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错误保全”的审查标准及要点

某建设公司与某物流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30日,民营企业某建设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承包某物流公司在浦东新区的一项工程。2016年3月21日,某建设公司对某物流公司提起建设工程合同之诉(1号案),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损失。2016年11月8日,某物流公司对某建设公司提起建设工程合同之诉(2号案),要求某建设公司赔偿墙面及屋面维修损失、返还机电采购费和安装费、规费、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等5,000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

后某建设公司两账户被冻结。某建设公司为保障年关农民工工资发放,申请用等额资产替换现金保全。某置业公司出具《担保书》,自愿提供4,000余平方米的无抵押房屋作为解保担保。2016年12月27日,某建设公司又提交情况说明,称其将通过民间借贷形式补充资金,会面临支付高额利息损失。

浦东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谈话,然某物流公司始终不同意解除保全,并于2017年11月16日申请续封。某建设公司于2017年1月至2月期间向案外人俞某等多人借款。

2017年8月23日,我院判决1号案中某物流公司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2,600万元及利息。2018年4月28日,我院判决驳回2号案中某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请。两案均经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1月,某建设公司向我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后将某物流公司诉至我院,要求赔偿因错误保全而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2号案件中,某物流公司对某建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其多项诉请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如规费,某物流公司完全可以在1号案件中以抗辩形式提出并要求降低支付数额,无需另案起诉返还。又如延期竣工违约金,不仅无事实依据,且金额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上限。某物流公司据此申请保全某建设公司财产,未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某建设公司曾提出以等额房产担保替换现金保全,某物流公司亦不予同意。

从判决结果、诉请的合理性、保全对象及方式等方面综合考察,某物流公司存在保全错误的情形。某建设公司因被冻结巨额资金而需对外借款,该借款行为与某物流公司的保全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某物流公司应当赔偿某建设公司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损失。

我院遂判决某物流公司向某建设公司赔偿损失1,400万元。

某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申请财产保全是一把双刃剑,其既能保障申请人将来的胜诉裁判得以顺利执行,也可能因申请人滥用而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部分企业利用强势地位滥用保全申请权,企图通过在资金上对对方“卡脖子”,将“商战”延伸到诉讼中。因此,司法既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错误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害。

申请确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错误保全所产生的损失。判断是否保全错误,应以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即是否存在恶意诉讼、恶意财产保全为依据。

本案确立了“错误保全”的审查标准及要点,即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申请人对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是否尽到相应判断义务、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本案判决惩戒了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号:(2020)沪0115民初50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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