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如何书写?
根据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申请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基本情况。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某的……(写明保全财产的名称、性质、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年×月×日。
事实和理由:
写明诉前/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提供(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性质、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作为担保。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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