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财产保全

依照承包人的申请保全其施工的案涉争议建筑物,发包人请求以等额银行存款为担保要求解除该保全的,人民法院是否必然准许

日期:2022-10-2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依照承包人的申请保全其施工的案涉争议建筑物,发包人请求以等额银行存款为担保要求解除该保全的,人民法院是否必然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由此可见,当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但在涉及本案争议标的的保全时,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人民法院才能准许。

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申请保全其施工的案涉争议建筑物,可能不仅仅是财产保全,还可能涉及证据保全。譬如,对未完工工程的保全,可能涉及对已完工部分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虽然银行存款(或现金)是最好的被保全物(将来最容易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仅仅因此而解除对未完工工程的保全,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施工人继续施工而改变鉴定物的现状,会给以后启动的司法鉴定造成困难。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