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不依法提起诉讼时该保全是否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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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而非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害的责任,但不会因此导致保全效力自动失效的法律效果。
案例索引:《王仁元、张海超执行案》【(2019)最高法执监326号】
争议焦点: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不依法提起诉讼时该保全是否自动解除?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保全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害。从以上规定可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而非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害的责任,但不会因此导致保全效力自动失效的法律效果。
从本案来看,昆明中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30日内,蔡荣高应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其未及时申请解除,应承担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害的责任,但财产的保全效力不会自动失效,昆明中院在未收到蔡荣高解除保全申请情况下未解除保全措施的做法亦不违法。鉴于蔡荣高之后提起诉讼,且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保全规定关于敦促保全人及时行使诉权的立法目的已基本实现。因此,申诉人提出的因首封申请保全人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其权利自然消失,续封的权利人自然成为首封申请保全人的论述,没有法律依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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