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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最高院“关于财产保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的答复
财产保全侵权应当以过错为责任要件案件裁判结果仅应当作为考察“过错”情形的参考因素而非唯一因素。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做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存在过错的唯一依据,并以诉讼请求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之间的差值确认财产保全申请人过错的有无与过错程度,实际上否定了对申请人主观因素的考察,容易导致以最终裁判结果来判断保全申请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果归责。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在人民法院没有对案件争议作出最终判断之前,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基于自己对案件的理解,提出具有事实基础的诉讼请求,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诉请金额与裁判结果及鉴定意见之间存在差距较为常见,仅此不足以证明财产保全申请人存在虚高诉讼标的额的故意或者过失。
当事人确定可以胜诉,才能申请财产保全吗囿于专业知识、举证质证、庭审陈述等各种情形,当事人认为自身权益受侵害而提起诉讼与人民法院最终查明事实后作出裁判可能存有结果上的不一致,所以不应严苛要求当事人只有在确定其诉请内容与法院最终裁判结果相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诉权或提起财产保全,对裁判结果的预期不应成为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或申请财产保全的桎梏,同样也不应以裁判结果来反推测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存有主观恶意。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20种账户类型汇总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
关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
法院能否查封已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房屋虽然李某已买该房,但并未过户,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不动产的物权登记主义,李某并不是房屋的所有人,法院裁定查封错误,应解除查封。
本案是否仅以裁判结果为依据确认诉前保全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张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事故车辆有保险公司,其各项损失赔偿也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负担,张某在生效判决文书中也未承担赔偿责任,更能说明其诉前保全行为不具备合理性,对其产生的合法损失应依法予以支持,由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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