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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诉讼中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所支出的保险费属于合理支出,应由违约方承担所谓保函保险,就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无需自己提供担保,而是支付一定费用,由保险公司背书,对被保全的财产提供担保。通过保函提供担保能够使当事人以较短的时间、合理的费用实现尽快保全另一方财产的目的。
能否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保全保险及担保费”为实现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保全申请人基于对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而为自己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用。但该费用支出不属于违约行为产生的必然损失,故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赔偿责任。
案外人对保全财产提出的执行异议由谁审查?虽然异议人与被告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目前被查封的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被告夫妇名下,由于异议人与被告的房屋买卖未履行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该房屋在法律上为被告所有,异议人有权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邹某的债权不能在执行中就查封房屋优先受偿。普通债权具有平等性,而优先受偿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如《担保法》及《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等。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普通债权人无权要求优先受偿。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能优先执行受偿?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能优先执行受偿?
完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建议明确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的时限。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规定了严格的时限,即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裁定保全的立即执行,但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并没有明确时限。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的财产处于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保全状态,如果出现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也就是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人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根据对等原则,应当按照保全时限的规定,立即解除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情况紧急”不易确定。诉前财产保全是以情况紧急为前提,但何为情况紧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紧急”并不容易确定,比如保全房产,如何确定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过户房产的情形,如何确定伤害是“难以弥补的伤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无证据足以证明。
加大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分析诉前财产保全有利于当事人实现诉权、缓解执行难。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财产处于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状态,在人民法院控制之下,无法转移、抽逃、隐匿和挥霍其,想要逃避义务已无可能,这样胜诉后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这部分财产,缓解了“执行难”,能够及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因为尚未起诉,法官对案件事实无法进行准确判断,只能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保全,而不能主动采取措施。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为案件是在审判中,法官对案件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也可以依据职权作出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是在情况紧急,且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一般是指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或者有行为表明被申请人将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所谓难以弥补,是指不采取保全措施,即便胜诉申请人的权益也无法实现,比如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后无其他财产或剩余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形。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概述诉前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法定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在等待利害关系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则可能由于时间的滞后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及时便利的救济手段。同时,诉前财产保全也是生效民事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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