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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保全财产提出的执行异议由谁审查?

日期:2018-03-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24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外人对保全财产提出的执行异议由谁审查?

【案情】

黎某以被告廖某、饶某拖欠其借款900万元及利息不予归还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依黎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查封了被告廖某、饶某夫妇名下店面一套。查封后不久案外人杨某向法院提出异议称:2014年9月26日异议人与廖某、饶某夫妇已将该店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全额支付了房款,廖某、饶某夫妇实际交付了该房屋并由异议人实际占有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异议人对此没有过错,异议人系该房屋实际所有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黎某认为,虽然异议人与被告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目前被查封的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被告夫妇名下,由于异议人与被告的房屋买卖未履行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该房屋在法律上为被告所有,异议人有权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廖某、饶某对异议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条没有异议,并承认该房款已经交付给异议人由异议人占有使用。

【分歧】

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提出的异议在诉讼中由审判庭进行审查裁定,还是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裁定实务中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案外人就此提出的异议应在诉讼中由审判庭进行审查裁定。理由是,案外人针对的是法院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行为侵害了其权利而提出的异议,法律上应给予其此中情形下的救济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依据和执行的范围,其中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行为就是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财产保全裁定和   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诉讼中,案外人因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审判庭应依据《规定》第1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案外人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案外人已支付全部房款、实际占有了该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外人没有过错的,应裁定解除查封。否则应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另一种意见认为,此种情形下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应在执行阶段由执行机构审查裁定。理由是,诉讼中财产保全只是人民法院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保证案件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一般是依原告申请并由原告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对被告相关财产所  采取的限制其转让及其他处分权的一种措施,财产保全并未对该查封的房产进行实质性的处置。如在诉讼阶段审查案外人符合《规定》第17条规定,裁定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则有可能剥夺了原告相关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在执行程序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亦享有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规定》第17条虽没有直接明确不动产买受人享有何中权利以及这种权利具有何种的对抗性,但其明确了只要不动产买受人具备了《规定》第17条所规定的买受人支付了全部价款、实际占有房屋以及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这三个要件,即获得了一项可以对抗法院执行的权利。该权利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为司法解释所确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和变更,具有法定性。其他的普通债权、一般抵押权人申请法院对该不动产采取执行措施法院亦不得采取。该权利性质具有传统担保物权所具有的属性,在理论界有人称之为不动产买受人特别优先权。不动产买受人的这种权利既然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那么在案外人依该条规定对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另行提起诉讼以寻求实体性的救济。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案外人也包括申请执行人,他们对法院裁定不服,均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我们在诉讼阶段,对案外人对财产保全行为提出异议进行审查进而作出裁定,解除了对相关不动产的查封,作为诉讼中的原告能否提起异议之诉,程序法没有规定。这样无形中剥夺了法律赋予原告的寻求救济的权利,势必可能导致原告在胜诉后其正当权益难以保障,这对原告是不公平的。如案外人作为不动产买受人不能同时具备支付了全部价款、实际占有房屋以及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这三个要件,在诉讼阶段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到了执行阶段,法院会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案外人依据《规定》第17条仍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对法院对执行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依法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所以在诉讼阶段依据《规定》第17条由审判庭对案外人异议审查作出裁定不仅徒增加工作量而且有损原告权益造成原告损害之嫌。在诉讼中案外人就此情形下提出异议,审判庭应向案外人作出解释,案外人书面异议可以保留附卷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查封的不动产需进行强制执行时,案外人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最后由执行机构对此审查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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