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死于车底应按车上人员险还是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作者:高安市人民法院 雷春荣 陈蔚
【案情】
2013年6月14日,徐忠驾驶赣CK0905号货车从江西会昌方向经省道309线往武平县方向行驶,行至342KM+100M事故路段(武平县城厢镇中田埔路段),车辆驶往路左,在碰撞路边挡墙后翻入路外的山沟里,造成车上乘员郑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献忠受伤及车辆损坏的、货物损毁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赣CK0905号重型牵引车上驾驶员徐忠及乘员郑明被甩出车外后压于重型牵引车车底部前桥下面。徐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车上郑明无责任。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为50万元,车上人员险的保额为5万元。当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仅仅同意死者郑明按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限额进行理赔,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车上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应按车上人员险进行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死者虽然是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死在车外,应按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车上人员险是指车辆发生意外时造成本车上的人员伤害而应赔偿损失的一个险种,保险额一般在5万元左右。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应获得赔偿的另一个险种,保险额一般在30万元左右。本案中,死者郑明本是车上人员,因事故发生时被甩出了车外。这种情形虽然少见但也时有发生。到底应按什么险种赔偿,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死者郑明本是坐在车上,如果事故发生时死亡在车上,毫无疑问应按车上人员险进行赔偿。现死者在事故发生时被甩于车外,位置发生了移动,且死亡现场的位置处于车前底部,其死因基本可以排除是被撞死在车内。那么是否是被甩出车外后死亡的,交警部门也无法做出准确的认定,在死因及死亡时间无法充分证明时,按照证据规则及死者所处的位置来看,应当按车外人员处理,其赔偿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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