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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判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在逃是否适用“缺席判决”本案不适用“缺席判决”。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刑事诉讼,就无法谈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不能到庭的虽然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但是毕竟民事诉讼的审理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而刑事诉讼并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
青海高院规范以物抵债案件审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建议当事人申请撤诉。当事人不申请撤诉而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法院进行审理后裁决。当事人双方持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以物抵债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经审查,当事人尚未完成物权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
判决主文中如何正确表述“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作出裁判”。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是对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的回应,法官不能在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外作出判决,也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置之不理。
浅析法律裁判文书析法说理中的问题及对策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体现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公正是司法活动的首要原则,其必须自始自终体现在诉讼程序中,且应当以看得见的、令人信服的方式体现。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就是公开法官自由心证和裁量的过程,赋予审判程序公正性。有效减少和防止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审判过程正当性的怀疑。
司法公开语境下的裁判文书公开文书中一般而言会涉及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等,一旦公开,意味着相关信息的公开,案件当事人对这点极为反感。即使现在采用了关键信息隐去后公开的方式,一些当事人还是不愿意将自己涉案的文书进行公开。调查时就有法官提到,曾经被当事人质问为何将其文书公开于互联网上。
略论法律解释方法在裁判中的运用法官在对法律进行理解的过程中,就必须要使用到法律解释的方法。梁慧星先生曾言:“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他指出法律解释是存在于司法过程之中为法律适用来服务的,因此解释结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有法律就必须有解释,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到具体案件的根本途径。法律解释作为法学方法论最重要的领域和内容,是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在法官的法律实践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应严格执行公开宣判制度当庭宣判的,要在法定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定期宣判的,在公开宣判时随即对到庭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需再对缺席当事人送达;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当事人另行公开宣判和送达裁判文书。
如何确定判决书的落款日期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精神,判决书的落款日期应该是“判决确定”的日期,即法院的审判组织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确定明确的意见的日期。理由一是落款日期理应是审判活动的记录,落款日期以“判决确定”的日期为准,记录了这一天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决定性处理结果,最有法律意义。二是也对外公开了案件审判的重要时间信息。如果随便确定一个与审判活动无关的日期作为落款日期,显然是不恰当的。
论撤销判决的适用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正确的或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包括适用了不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条款,或者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条款。这其中包括应适用单行法的适用了基本法,应适用上位法的适用了下位法,以及适用了与宪法、法律、法规有不相一致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的法规。
当庭宣判适用率低的原因及完善建议加强庭前准备工作。自立案开始,严格审查证据是否齐备,指导当事人搞好证据的收集、提交,根据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及调解等工作,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各项指定义务,通过细致的工作,确保庭审前能收集到足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所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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