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应当依次写明以下内容: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案由是指审理案件是什么种类的案件,案由一般是按照诉讼请求的内容划分,如继承、离婚、合同纠纷等案件。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反驳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都应当按原告或者被告的陈述如实载明。被告提出反诉的也应一并表述。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判决书所表述的这一内容,通常称为理由部分。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根据,它包括人民法院根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分明争议双方的责任,表明人民法院对诉讼请求的意见以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对案件争议解决的内容。也称为判决主文。判决主文要求明确具体,有执行内容的主文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判决归还某种物品,应当将物品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归还的时间等表述清楚。
诉讼费的负担,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由哪一方负担,或者如何分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在判决书的结束部分应当写明上诉的期间、手续和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例如可以写成:“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xx份,上诉于某某人民法院。”
除上述内容外,在判决书的开端,应当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们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判决书的主文下面,应当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注明作出判决书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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