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在逃是否适用“缺席判决”?
【案情】
2013年4月,被害人肖某在某KTV唱歌期间因为一些琐事与被告人王某、李某发生厮打冲突。被告人王某、李某分别对被害人肖某进行拳打脚踢,导致王某多处严重受伤。经
经医疗机构鉴定肖某的伤已构成重伤,共花费医疗费用5万多元。案发后,王某到案,李某在逃。现肖某以王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法院,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附带民事诉讼中共同致害人在逃是否适用“缺席判决”?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适用“缺席判决”。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刑事诉讼,就无法谈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不能到庭的虽然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但是毕竟民事诉讼的审理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而刑事诉讼并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适用缺席判决。因为缺席判决是民事法中对民事被告出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情形,而采取的一种有条件的剥夺被告的陈述和申辩权的一种民事诉讼措施。这种民事诉讼措施当然也适用附带民事诉讼。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原因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它依附于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刑事诉讼,就无法谈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主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从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其本质仍然属于诉的合并,只是在民事诉讼的启动上要依附于刑事,在适用程序上更是要首先服从于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不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首先在刑事诉讼的框架下进行审判,在本案中,对缺席的刑事被告人李某(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被告)是不能适用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
作者:周金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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