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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认定野外河流管理者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之案例野外的河道并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河道管理者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裁判准确适用上述条款,确立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判断标准。两原告儿子溺亡的确是令人深表同情的事实,但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有明确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避免此类悲剧最有效的措施还是家长、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酒店设施砸伤顾客的侵权责任和赔偿范围的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群众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公共场所涉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认定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具有免责事由应考察两点: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和场所的行为对损害后果所产生的原因力大小。在损害后果系因受害人主观追求所致、受害人存在较大过错,而场所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不应由该场所承担赔偿责任。
不当泄露个人通讯方式侵扰他人生活安宁构成侵权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推动,以及“手机实名制”和“网络实名制”政策的落实、普及,私人手机号码被广泛应用于各类社交应用软件的账号创建,客观上与私人生活安宁的关联更加密切。本案从保护生活安宁权益的角度,将不当泄露私人手机号码这种非直接物理性侵扰他人的行为认定为隐私权侵权,明确了隐私权中安宁权侵权的具体认定规则。
用人单位违反防治职场性骚扰义务造成工作人员损害的侵权责任对于性骚扰,应主要追究骚扰者的侵权责任,但因性骚扰多发生于职场,故对于性骚扰的规制,比较法层面存在以职场保护为中心的模式。用人单位违反预防和制止性职场骚扰的法定义务,致使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第三人实施性骚扰,侵害其他工作人员性自主权造成性利益损害的,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损害责任的规定,这虽然不是该条确定的内容,但其基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要求是相同的,承担的侵权责任后果也相适应。
受害人特殊体质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损伤参与度,一般是指在侵害人对受害人的侵害与受害人自身特殊原因共同存在的损害赔偿争议中,侵权行为在受害人损害后果中所起作用的定量分割。受害人自身的多种疾病属于个人特殊体质,而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受害人而言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能代表其具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减轻侵权人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对某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精神病人侵权,谁来负责?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过错推定责任的八种情形一般侵权待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应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将被推定有过错。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中外学者曾提出了多种根据,诸如损害的原因出自因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险范围内,而受害人不能控制损害的原因,故处于无证据状态,损害事件的确定性已以表明行为人是有过错的;由行为人举证更有利于督促行为人预防损害的发生,等等。举证责任倒置正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点。
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有这样的疑问:“对方把我打成轻伤,他应该赔偿我多少钱?”或者“我被对方打成八级伤残,对方要不要被判刑?”前者是想基于伤残等级请求对方赔偿,后者是想基于伤情希望能够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可见,大多数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是伤情鉴定,什么是伤残鉴定。本文就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二者的区别及与伤残鉴定有关的鉴定作简单介绍。
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14个实务问题解答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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