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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无因管理中的求偿请求权范围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无因管理中的求偿请求权包括两部分:其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其二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路遇自杀者予以抢救,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一般的无因管理要求在不违反本人意思的情况下进行。本人的意思包括明示的和可推知的意思,例如本人明确表示要修理自己的房屋,这是明示的意思;又如本人于途中发生疾病,虽未明示但亦可知悉其需要就医,这是可推知的意思。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如何区分在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中,均存在一方当事人受有利益的情况,故二者有时易发生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是有意义的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为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在不当得利中,不论当事人意志如何,均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而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取得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依据该规定,无因管理的构成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第三,无法律上的义务。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时,应当如何选择《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占用他人宅基地建设房屋,受损人可否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宅基地使用权人返还利益受损人占用他人宅基地建设房屋,房屋因附着于土地而形成添附,此时往往会涉及到不当得利领域中的一个特别概念,即强迫得利。《民法通则》没有对强迫得利现象进行规定,这一概念属于学理上的称谓,一般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领人受有利益,但是却违反了受领人的意思。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是什么《民法通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在原物的形态改变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债务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债权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债务未到期,不等于债务不存在,债权人受领清偿具有合法根据;债务人自行放弃期限利益,不能视为其受有损失;故在此情形下,不成立不当得利,提前进行清偿的债务人无权请求返还。
对于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在诉讼中如何确定“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实践中,对于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人们关于如何确定“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问题存有较多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凡是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全部法律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故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没有合法根据这一要件,对于原告而言属于消极事实,根据常理以及公平原则,应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取得利益具有合法根据;还有观点认为,对此问题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掌握举证责任的分配。
发生不当得利的基本原因有哪些不当得利总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大类:一类为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另一类为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通常包括如下情形: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如误认为存在买卖合同而发货;给付目的未达到,如债权人在未收到钱款的情况下开具并交付收据;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给付定金后合同被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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