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设施砸伤顾客的侵权责任和赔偿范围的认定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被告某农家乐酒店在室外架设的伸缩帐篷无加固措施,导致原告孙某在被告处就餐时被倒塌的帐篷砸伤,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消除不安全因素及危险,为顾客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保障顾客就餐期间的人身安全,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人身受到伤害,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系原告所致,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被告认为事故发生系因第三人原因所致,可在向被告赔偿后另行向案外人追偿。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群众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做好安全保障义务是每个责任主体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此呼吁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为了规避经营风险,务必在服务过程中确保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大限度减少损害的发生。
案例文号: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鲁法案例【202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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