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权益受侵害”与“损害”的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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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我国通说,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四要件:损害事实、侵害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是在具体案例中,应当对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予以细化处理。因此笔者按照程啸老师的观点,对《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拆解。
仅从字面上解释,本条文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因...造成”、“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损害”,法律效果为“承担侵权责任”。此处“行为人”属于主体要件,一切侵权行为的发生必有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因此“行为人”不纳入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考虑范围。“因...造成”体现的是因果关系,“过错”为归责原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作二层次的考虑:“侵害”这一行为,以及这一行为指向的对象“他人民事权益”,即此处应包含两个构成要件。至此,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加害行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还应包括“违法性”,其意义在于两点:一是当侵权人作出“加害行为”时,就已经具有了违法性的内涵,二是作为责任阻却事由来进行适用,如《民法典》第181、182条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
可问题在于,“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在传统四要件中作了一体化的考量,但是在实践案例中难免会有“权益受侵害”和“损害”的分离。例如,一阵大风把a家的树木吹倒到了邻居b的院子里,但是没有砸到任何物品。这里可以说a的树侵害了b的权益,但是很难认定b受到了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再例如,x驾车把行人y撞了,y受伤到医院治疗,x侵害了y的身体权同时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可是y是要去体彩公司兑换100万元的奖金,因为x撞了y导致其错过了兑奖时间,此时y就无权请求x赔偿100万元,因为这100万元的损失并非基于y的民事权益受侵害而造成的,此处的100万元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从另一角度看,“权益受侵害”和“损害”的分离对于“归责原则”的适用同样是有极大的意义。例如上述风吹树木的案例,b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是受到自然力的影响,a并无过错,b也无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按照四要件,b就无法请求a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将“权益受损害”和“损害”分离,再重新对第1165条第1款进行理解,“因过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此看就可以发现“过错”和“损害”是相连接的:“过错”体现的是“归责原则”,而“损害”暗含的意义在于:造成损害的责任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可以看出:“归责原则”仅适用于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
如此一来,侵权责任就被分为了两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其他侵权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其他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则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再回看上述“风吹树倒”的案例,a无过错,b也没有损害,b仍可以请求a承担其他侵权责任——排除妨害等,请求a将树木挪走,而无权请求a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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