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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的承担

日期:2022-10-2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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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俗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物脱落、倒塌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对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尤其是涉及 “豆腐渣”工程的,更是引起了人们对建筑物脱落、倒塌现象的关注和反思。如何厘清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已成为立法和司法面对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法理上,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与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公共道路堆物、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一样,都是物件损害责任的典型类型。所谓物件损害责任,一般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妨害通行物和林木等物件,由于存在缺陷或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是指在建筑物发生脱落、倒塌致人损害的情形时,由建筑物的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要进一步认识这一概念,有必要对“建筑物”“建筑物脱落”“建筑物倒塌”几个词加以理解。

“建筑物”,是指为了人类的居住、动物的圈养、物品的置放以及其他一些社会活动,按照建筑规则和经验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的、四周围起来的房屋或场所。一般来说,建筑物是已经建造且装修完毕的房屋或场所。对于还没有建成、仅有大体框架的房屋,虽然不能遮风挡雨,但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建筑物。另外,这里的建筑物,不仅包括建筑物本身,如砖瓦、墙皮、屋顶、院墙等,还包括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如门窗、花台、烟囱、升降机、各种管线等;不仅包括合法建筑,还包括违法建筑。“建筑物脱落”,主要表现为建筑物砖瓦或者墙皮脱落、建筑物悬挂的广告牌脱落等。建筑物发生脱落致人损害的行为,通常是因为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对建筑物管理不慎所致,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没有对建筑物及时进行安全维护,尤其是高层建筑,一旦有物件掉落下来,所造成的伤害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这就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对建筑物履行严格责任,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严格管理。“建筑物倒塌”,一般是建筑物受建设缺陷、管理缺陷、外力作用等因素影响发生倾倒、塌落。建筑物发生倒塌致人损害的行为,既有建筑物自身的建设缺陷、质量问题等原因,如“豆腐渣”工程;也有相关责任人员对建筑物的管理缺陷、疏于管理防范造成,如院墙因下雨发生倒塌;还有外在因素施加影响,如超重货车压垮大桥。可见,建筑物脱落、倒塌致人损害行为的发生,类型多样,因素不一。对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事件具体案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判断。

以案释法

现实生活中,因建筑物脱落砸伤行人、砸毁车辆的情况时有发生,受害人防不胜防,而且维权难度较大。

2016年11月9日,大风天气,小张在回家途中,经过某小区楼下时,被建筑物脱落的瓦片砸中头部,当场昏迷,送往医院后经诊断为头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损失得不到赔偿,无奈之下,小张将该楼的房屋所有权人小刘、小吴等15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损失。

2019年10月10日傍晚,某市发生一起高架桥桥面侧翻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现场附近一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拍到了高架桥垮塌的惊险瞬间,从视频中看到,至少两辆轿车在正常行驶中被突然压在桥下。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事故原因是桥上行驶的车辆严重超载所致。

2019年11月12日,小涂走出某广场26栋时,该栋8楼一处窗沿水泥块脱落,砸中小涂头部,小涂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抢救,最终因失血过多,不治身亡。

这些事故再次敲响警钟,要高度重视建筑物安全问题,切不可有丝毫的大意、麻痹和侥幸心理,要防止建筑物脱落、倒塌致人损害事件的发生。

案例1

小张骑摩托车到小陈开办的卫生室输液,小张进入卫生室后,大风将其停放在门口的摩托车刮倒,小张遂出门扶车,并欲将车推到他处,但因风太大走不动。小陈到门口提醒小张赶紧进屋,而小张未立即进屋躲避。后大风将卫生室门外加装的塑料门窗罩刮开,将小张砸倒,小陈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在120急救车赶赴医院途中小张死亡。小张家属将小陈告上法庭,要求小陈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人身损害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陈作为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及其后加装的塑料门窗罩负有管理义务,其加装的塑料门窗罩被风刮掉,将小张砸倒,致其死亡。小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当对小张的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然而,由于当天风速超常,小张经小陈提醒后未及时进屋躲避,其自身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综合上述因素适当减轻小陈的赔偿责任。

该案例涉及的是建筑物脱落损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进行了管理维护或采取了相应措施,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等。换句话说,发生了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的行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若要不承担责任,就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就是法理上所讲的过错推定原则。在该案例中,卫生室门外加装的塑料门窗罩脱落造成小张死亡,小陈作为建筑物所有人,理应对塑料门窗罩的安全性负有检查、管理、维护的义务。但小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小陈应当对小张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陈虽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小张经其提醒后未能及时进屋躲避,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损害的发生并非全部由小陈的过错造成。因此,小陈不能免除责任,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其损害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塑料门窗罩脱落与刮风有一定的关系,但该自然因素不能成为小陈减责或免责的法定事由。《民法典》第1253条还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果小陈能够证明是因塑料门窗罩加装质量不合格导致损害发生的,小陈可以向加装塑料门窗罩的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追偿。

案例2

小谢在大雨过后到某小学附近的田地里看姜及姜地放水,当小谢从西向东走至该学校西墙边的一条小路时,发现该院墙要倒塌,就向西往回跑,刚转身院墙就倒塌了,倒塌的墙体将小谢头、背等部位砸伤。后小谢在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小谢起诉要求该小学和承建该小学的某公司共同赔偿损失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建筑物发生倒塌造成人身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某小学的院墙倒塌将路过的小谢砸伤,由此造成小谢的损失,某公司作为正在施工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小学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例涉及的是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52条对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进行了严格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了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中的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及追偿权问题。该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证明其所受损害系因建筑物倒塌造成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都要先行承担责任,并且两主体之间是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若要不承担责任,就要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本案中,小谢只需证明其所受损害系学校院墙倒塌所致即完成举证义务,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不能证明学校院墙不存在质量缺陷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该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向小谢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认为事件的发生另有责任人的,依法享有追偿权。此外,该条还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建筑物倒塌除质量缺陷外另有原因,损害的发生是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原因所致,那么谁的原因造成损害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从《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可以看出,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行为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对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来说,如果要让其承担责任,仍然需要其有过错,只不过该过错无须受害人来举证。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该损害后果是由相关的建筑物脱落造成的即可。换句话说,只要存在建筑物发生脱落并造成损害的事实,就足以推定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是有过错的,就可以要求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只能通过证明自己对建筑物脱落没有过错来免责。这样规定,一方面极大地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对建筑物履行更多的管理、维护和注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脱落现象的发生,以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从《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可以看出,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既可以因质量缺陷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可以因管理缺陷要求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而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若要不承担责任,就要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建筑物的质量缺陷往往是由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过错造成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要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实质是要证明自己没有引起质量缺陷的过错。因此,因质量缺陷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行为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对于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而言,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若要不承担责任,就要证明建筑物倒塌的致人损害行为不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所致,就要证明自己对管理缺陷导致建筑物倒塌没有过错。因此,因管理缺陷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行为同样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这样规定,不仅减轻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责任压力,还可以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交付质量合格的建筑物,督促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对建筑物积极履行检查、管理和维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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