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侵权纠纷

非法拆除有权属争议土地上建筑,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8-02-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50次 [字体: ] 背景色:        

非法拆除有权属争议土地上建筑,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当事人在有权属争议土地上加建建筑物,因此被利害关系人非法拆除的,拆除方与建设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标签:权属登记|违法建筑|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2011年,村委会在有权属争议集体土地上建造公厕,被邻村黄某等人拆除。2012年,村委会诉请黄某等人赔偿其损失2万元。

法院认为:①《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村委会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擅自在该土地上建造厕所,改变该土地利用现状系引发本案原因之一,其对本案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②案涉土地虽存在权属争议,但本案法律关系系财产损害赔偿关系,村委会出资建造厕所已成为集体所有财产。在该财产未被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认定为违章建筑前,黄某等无权自行拆除,否则构成侵权。黄某等非经法定程序,强行对他人集体财产实施破坏,直接导致村委会财产受损,黄某等人行为同样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黄某等赔偿村委会1万元。

实务要点:一方当事人在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前,擅自改变原土地利用现状,因此加建的建筑物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前,非法拆除方与建设方均应对建筑物损失承担同等损失。

案例索引:广东佛山中院(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41号“某村委会与黄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永丰村民委员会黄队村民小组诉黄锦辉、黄炳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非法拆除土地权属不明的地上建筑,应承担赔偿责任》(卢泽辉),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3/93:73)。

作者:陈枝辉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