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拆除有权属争议土地上建筑,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当事人在有权属争议土地上加建建筑物,因此被利害关系人非法拆除的,拆除方与建设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标签:权属登记|违法建筑|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2011年,村委会在有权属争议集体土地上建造公厕,被邻村黄某等人拆除。2012年,村委会诉请黄某等人赔偿其损失2万元。
法院认为:①《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村委会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擅自在该土地上建造厕所,改变该土地利用现状系引发本案原因之一,其对本案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②案涉土地虽存在权属争议,但本案法律关系系财产损害赔偿关系,村委会出资建造厕所已成为集体所有财产。在该财产未被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认定为违章建筑前,黄某等无权自行拆除,否则构成侵权。黄某等非经法定程序,强行对他人集体财产实施破坏,直接导致村委会财产受损,黄某等人行为同样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黄某等赔偿村委会1万元。
实务要点:一方当事人在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前,擅自改变原土地利用现状,因此加建的建筑物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前,非法拆除方与建设方均应对建筑物损失承担同等损失。
案例索引:广东佛山中院(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41号“某村委会与黄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永丰村民委员会黄队村民小组诉黄锦辉、黄炳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非法拆除土地权属不明的地上建筑,应承担赔偿责任》(卢泽辉),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3/93:73)。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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