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处分村民小组土地,行为无效
——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直接对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进行处分而未法定程序进行的,应认定该行为无效。
标签:土地|集体土地|合同效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案情简介:2012年,村委会主任徐某与王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村小组2.36亩土地承包给王某经营。2014年,村民小组诉请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①《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据此,村民小组作为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对特定土地依法享有所有权。②案涉土地属村民小组所有,该土地出租涉及全组村民利益,徐某与王某所签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属无权发包。且该承包经营合同中存在着具体使用面积及四至说明不详、履行期限不明确、承包金过低显失公平情形,损害了村民利益。判决本案所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实务要点:村民小组处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予以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直接对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进行处分的,应认定该行为无效。
案例索引:河南南阳中院(2015)南民一终字第00149号“某村民小组与王某等合同效力纠纷案”,见《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对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进行处分为无效——河南南阳中院判决邓州市桑庄镇湖堰村第四村民小组诉王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卢国伟、周杰),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324:06)。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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