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吸毒者未履行救助义务致损,应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吸毒者因未履行救助义务,导致其他共同吸食毒品人员死亡的,应按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标签:侵权|救助义务|共同吸毒
案情简介:2015年,卢某从方某处购买冰毒后与方某、王某共同在酒店房间吸食毒品。次日,方某、王某发现卢某手发紫且无法叫醒,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即离开酒店。后酒店工作人员查房发现卢某死于房间。
法院认为:①卢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沾染吸毒恶习,主动联系方某要求提供毒品,对自身死亡结果负主要责任。②方某为卢某提供毒品,与卢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方某、王某与卢某均实际接触冰毒并在吸食毒品后共处一室休息,应认定为共同吸毒。在卢某处于手发紫且无法叫醒的非正常状态时,方某和王某作为共同吸食毒品人员,对卢某采取放任不作为态度,未采取任何救助行为径直离开酒店,亦与卢某最终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判决方某、王某对卢某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各自承担10%和5%责任。
实务要点:共同吸毒行为不构成阻却共同吸毒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事由。共同吸毒者因未履行救助义务而导致损害结果产生的,应按份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浙江衢州衢江区法院(2015)衢民初字第236号“陆某等诉方某等生命权纠纷案”,见《共同吸毒者因不履行救助义务致损应承担按份侵权责任——浙江衢州市衢江区法院判决卢春海、曾菊英诉方佳慧、王燕青生命权纠纷案》(程品方),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121:06)。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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