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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耍时受伤,谁来买单

日期:2019-10-2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4次 [字体: ] 背景色:        

玩耍时受伤,谁来买单

节假日外出娱乐,本是件开心且放松的趣事。然而,由于节假日外出游玩人员较多,在游乐场、景区、动物园等公共场所,难免出现因为第三人使自身遭受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事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游客自身的责任承担比例是多少?此时,游乐场、动物园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人是否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外出游玩 称被第三人打伤

2016年“五一”期间,张楠到当地动物园游玩。当日下午3点左右,张楠到动物园游客管理中心报案,称因为走得慢被其他游客推搡并被其打伤。接到报案后,动物园安保人员协助张楠找到其所称的加害人郑正,但郑正否认打了张楠。随后,安保人员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民警到达后,安保人员协助将张楠送到了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张楠构成轻微伤。

各执一词 要求动物园赔偿

经民警询问,郑正称其并未与张楠发生身体接触,更没有推搡殴打张楠。其后,张楠将动物园告上法庭,主张动物园违反保障游客的安全义务,存在以下过错:一是未对游客进行合理限流,导致游客人数过多,最终发生推搡事件导致其受伤;二是在冲突发生后,安保人员未及时制止,且事发地点没有安装监控设备,导致其无法向加害人郑正主张赔偿。

动物园则认为,即使张楠在园内受伤,因其是被案外人郑正殴打致伤,所以与动物园当日游客人流量没有直接关系。事件发生后,张楠到游客管理中心报案,安保人员协助其找到所称的加害人,并报案、协助其到医院接受鉴定与治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动物园按照相关规定与行业标准安装了摄像头,但是由于事发地点为死角所以无法拍到现场情况,张楠受伤与是否安装摄像头不存在直接关系。故不同意向张楠进行赔偿。

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场所管理人担责不是无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楠主张其在动物园内被案外人郑正殴打致伤,但是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询问记录及处理结果,并未显示加害人为郑正,所以张楠称其在动物园被殴打致伤的事实,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到确认。即使张楠确实在动物园被他人殴打致伤,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事件,案外人郑正如果确有侵权故意,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的管理人,依法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对游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对于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仅应在其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张楠向游客中心求助后,安保人员协助将其指认的加害人找到,协助报警,并将其送往医院。由此可知,动物园不存在未尽对已发生的风险进行积极的救助、防止损失扩大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张楠主张的因监控设备未拍摄到事发过程,导致其无法向郑正索赔,法院认为摄像头是否可以拍摄到并非动物园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且是否可以拍摄到与张楠主张的人身所受伤害本身并无直接关联性。最终,法院认定动物园并非未能尽到防止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了张楠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一、第三人侵权案件中,直接侵权人无法查明,诉讼主体的确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在第三人致害的案件中,受害人仅以公共场所管理人作为被告起诉,事实难以查清,责任承担方式及比例较难确定;原告或以直接加害人无法找到,或以其无责任承担能力,或以其已得到直接加害人赔偿为由,放弃向其主张权利,而直接要求公共场所管理人赔偿。而公共场所管理人往往以其自身无过错,或法律规定为补充赔偿责任,主赔偿责任无法确定,补充赔偿责任无从谈起,或直接以加害人不出庭无法确认受损事实等进行抗辩,导致案件事实较难查清,因果关系及责任承担比例难以确定。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在通过双方的举证或法院调查核实可以确认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直接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直接侵权人确实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以直接侵权人无法确定为由驳回起诉,应当以公共场所管理人作为被告继续案件的审理。

二、在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侵权责任的确定

在第三人致害案件中,应当严格适用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避免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赔偿责任被无限制地扩大。《侵权责任法》明确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为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安保义务范围作出限定。所以,经营者所负作为义务的具体内容,应限于与其管理不当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形中,且应当限定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其实施了上述措施后,即应当认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本案为例,即使张楠确实在动物园被他人殴打致伤导致人身损害,也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事件,案外人郑正如果确实存在侵权故意,应当由其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管理人虽然是事发地点的管理者依法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对张楠等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对于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仅仅应当在其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即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判断动物园是否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关键在于该管理人是否具有过错,张楠所受的损害是否属于该管理人能够制止或者防止的损害范围。

三、公共场所的范围把控及不同场所安保义务的程度区分

审判实践中,应参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遍认知,结合常识确定是否为公共区域。对于不同区域的安保义务程度,应当结合公共场所的性质、特点及条件予以确认,从是否为经营性活动、是否为无偿社会活动或营利性活动、经营管理者是否具有专业知识、公共场所的开放程度高低等各个方面,综合判断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与保障程度,从而合理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就本案来说,动物园确定属于公共场所,就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应当综合考虑事发时的现场情况,并根据动物园经营特点、管理者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确定经营者就张楠事件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作者:郭敏娜玩耍时受伤,谁来买单

节假日外出娱乐,本是件开心且放松的趣事。然而,由于节假日外出游玩人员较多,在游乐场、景区、动物园等公共场所,难免出现因为第三人使自身遭受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事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游客自身的责任承担比例是多少?此时,游乐场、动物园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人是否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外出游玩 称被第三人打伤

2016年“五一”期间,张楠到当地动物园游玩。当日下午3点左右,张楠到动物园游客管理中心报案,称因为走得慢被其他游客推搡并被其打伤。接到报案后,动物园安保人员协助张楠找到其所称的加害人郑正,但郑正否认打了张楠。随后,安保人员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民警到达后,安保人员协助将张楠送到了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张楠构成轻微伤。

各执一词 要求动物园赔偿

经民警询问,郑正称其并未与张楠发生身体接触,更没有推搡殴打张楠。其后,张楠将动物园告上法庭,主张动物园违反保障游客的安全义务,存在以下过错:一是未对游客进行合理限流,导致游客人数过多,最终发生推搡事件导致其受伤;二是在冲突发生后,安保人员未及时制止,且事发地点没有安装监控设备,导致其无法向加害人郑正主张赔偿。

动物园则认为,即使张楠在园内受伤,因其是被案外人郑正殴打致伤,所以与动物园当日游客人流量没有直接关系。事件发生后,张楠到游客管理中心报案,安保人员协助其找到所称的加害人,并报案、协助其到医院接受鉴定与治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动物园按照相关规定与行业标准安装了摄像头,但是由于事发地点为死角所以无法拍到现场情况,张楠受伤与是否安装摄像头不存在直接关系。故不同意向张楠进行赔偿。

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场所管理人担责不是无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楠主张其在动物园内被案外人郑正殴打致伤,但是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询问记录及处理结果,并未显示加害人为郑正,所以张楠称其在动物园被殴打致伤的事实,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到确认。即使张楠确实在动物园被他人殴打致伤,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事件,案外人郑正如果确有侵权故意,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的管理人,依法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对游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对于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仅应在其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张楠向游客中心求助后,安保人员协助将其指认的加害人找到,协助报警,并将其送往医院。由此可知,动物园不存在未尽对已发生的风险进行积极的救助、防止损失扩大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张楠主张的因监控设备未拍摄到事发过程,导致其无法向郑正索赔,法院认为摄像头是否可以拍摄到并非动物园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且是否可以拍摄到与张楠主张的人身所受伤害本身并无直接关联性。最终,法院认定动物园并非未能尽到防止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了张楠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一、第三人侵权案件中,直接侵权人无法查明,诉讼主体的确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在第三人致害的案件中,受害人仅以公共场所管理人作为被告起诉,事实难以查清,责任承担方式及比例较难确定;原告或以直接加害人无法找到,或以其无责任承担能力,或以其已得到直接加害人赔偿为由,放弃向其主张权利,而直接要求公共场所管理人赔偿。而公共场所管理人往往以其自身无过错,或法律规定为补充赔偿责任,主赔偿责任无法确定,补充赔偿责任无从谈起,或直接以加害人不出庭无法确认受损事实等进行抗辩,导致案件事实较难查清,因果关系及责任承担比例难以确定。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在通过双方的举证或法院调查核实可以确认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直接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直接侵权人确实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以直接侵权人无法确定为由驳回起诉,应当以公共场所管理人作为被告继续案件的审理。

二、在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侵权责任的确定

在第三人致害案件中,应当严格适用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避免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赔偿责任被无限制地扩大。《侵权责任法》明确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为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安保义务范围作出限定。所以,经营者所负作为义务的具体内容,应限于与其管理不当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形中,且应当限定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其实施了上述措施后,即应当认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本案为例,即使张楠确实在动物园被他人殴打致伤导致人身损害,也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事件,案外人郑正如果确实存在侵权故意,应当由其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管理人虽然是事发地点的管理者依法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对张楠等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对于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仅仅应当在其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即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判断动物园是否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关键在于该管理人是否具有过错,张楠所受的损害是否属于该管理人能够制止或者防止的损害范围。

三、公共场所的范围把控及不同场所安保义务的程度区分

审判实践中,应参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遍认知,结合常识确定是否为公共区域。对于不同区域的安保义务程度,应当结合公共场所的性质、特点及条件予以确认,从是否为经营性活动、是否为无偿社会活动或营利性活动、经营管理者是否具有专业知识、公共场所的开放程度高低等各个方面,综合判断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与保障程度,从而合理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就本案来说,动物园确定属于公共场所,就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应当综合考虑事发时的现场情况,并根据动物园经营特点、管理者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确定经营者就张楠事件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作者:郭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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