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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纠纷
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曝光视频”,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二是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其表现为故意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或过失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害的发生;三是受害人确实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受害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降低,其应当以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为标准;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侵害名誉的行为应当具有特定的指向性。本案被告通过短视频平台多次发布不当言论及视频,具有特定的指向性,一定程度降低了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利用自媒体侵害公民名誉权民事责任的认定自媒体兼具个人与传统媒体的特性,处理自媒体侵害名誉权案件时需要同时协调名誉权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之间的冲突。判断利用自媒体侵害公民名誉权民事责任应结合被侵害利益的种类与侵权行为的形态特点,综合考量行为人身份、传播范围、指向程度、行为目的及方式等因素。发布抖音视频寻人,评论中含有不当言论而导致公众误解,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或有降低的具体危险,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利用虚拟形象再现具有“可识别性”的影视角色形象侵犯他人肖像权数字经济下信息技术的迭代和传播方式的更新,带动了肖像形式的创新。肖像从画像、相片向影视、雕塑、绘画等传统载体发展,已延伸至诸如个人形象漫画等虚拟形象。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发展而来的还有视频、AI、图片处理软件的广泛应用,让肖像权侵权形式更加多样化。本案属于民法典实施后的新类型肖像权侵权纠纷,是对使用人仿照权利人的影视角色形象、创造高度近似的游戏虚拟形象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的有效回应。
人格权禁令案:对诉讼中持续侵权的行为人作出人格权禁令本案系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在涉网暴案件中,侵权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迅速,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有可能给受害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此时,通过积极探索在涉网暴案件中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将更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及时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在适用人格权禁令制度时,法院通常考虑申请主体、违法可能性、作出禁令的紧迫性,以及利益平衡、诉讼请求范围等因素。对于有可能给被侵权人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侵权行为,及时采用人格权禁令,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行使舆论监督权不得违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案明确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时,需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舆论监督也要将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本案入选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2020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该案裁判文书在“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中获得二等奖、获评“2022年北京法院优秀未成年人审判裁判文书”。
具有可识别性的身体部位图片属于肖像权保护范畴,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的新类型肖像权侵权案件,适用了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最新规定进行审理,判决明确身体部位特写一般不足以使公众清晰辨认属于特定自然人,但若所配图文等足以使公众将载体反映形象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即可认定具有可识别性。本案判决体现了对公民肖像权进行实质、完整保护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悉、了解肖像权保护的积极变化,促使形成尊重他人肖像的知法守法氛围。
我的肖像我做主信息化时代里,在购物、出行、住宿时使用身份信息,在朋友圈里晒照分享,都已是家常便饭。但如果你突然发现自己的照片,竟被网站盗用了,这时应该怎么办?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为您解读《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规定。
女子抖音上发布内容不实的讨债短视频被判名誉侵权移动互联网时代,微信、抖音、快手等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信息传播工具。网络非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发布言论同样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理性客观,以正当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表达自身诉求。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利用抖音发布虚假债务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侵权人被判在抖音号上向被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依法打击网络侵权行为,保护自然人人格权益的典型案本案中,行为人于“七七事变”纪念日在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并附有他人清晰脸部和身体特征的图片,意图达到贬低、丑化祖国和中国人的效果。该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而且冲击了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审理法院在本案判决中依法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保护他人的肖像权,同时结合案情,将“爱国”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裁判说理,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引领示范作用,突出弘扬了爱国主义精神的鲜明价值导向,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秩序。
我的肖像 我做主信息化时代里,在购物、出行、住宿时使用身份信息,在朋友圈里晒照分享,都已是家常便饭。但如果你突然发现自己的照片,竟被网站盗用了,这时应该怎么办?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为您解读《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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