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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禁令案:对诉讼中持续侵权的行为人作出人格权禁令

日期:2023-09-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格权禁令案:对诉讼中持续侵权的行为人作出人格权禁令——董某诉肖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

本案系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在涉网暴案件中,侵权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迅速,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有可能给受害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此时,通过积极探索在涉网暴案件中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将更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及时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在适用人格权禁令制度时,法院通常考虑申请主体、违法可能性、作出禁令的紧迫性,以及利益平衡、诉讼请求范围等因素。对于有可能给被侵权人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侵权行为,及时采用人格权禁令,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基本案情

被告肖某在近一年时间里直播40多次,发布大量针对原告董某的视频,其中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辞,用语粗鄙,充斥谩骂和人身攻击。案件审理期间,肖某经法庭释明,仍旧以每晚定时直播形式继续发布侵权言论,并公开董某数位身份证号码信息,董某据此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人格权禁令申请。

三、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结合原告董某和被告肖某的举证情况和已查明的事实,肖某在近一年时间里以直播的形式发布大量视频,视频中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辞,视频内容指向原告董某的可能性极高。在法院向肖某当庭释明后,肖某仍旧以每晚定时直播形式继续发布带有侮辱性质的言论,内容指向董某的可能性极高。结合肖某既往行为和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其正在实施侵害行为且将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可能性较大。此外,涉案直播视频播放量较高,若不及时制止,将极大增加原告董某的维权负担,导致侵权影响范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纵观张某涉案直播内容,其言论中多次使用侮辱性言辞,用语低俗,内容多为评论他人是非,并无其他实质性内容。对涉案侵权行为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有利于规范网民的网络言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秩序。

四、裁判结果

法院裁定肖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账号中发布侵害董某名誉权的内容,该人格权禁令裁定书送达被告即生效,目前被告已经停止发布侵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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