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中吹牛炫耀 侵害名誉赔礼道歉
作者: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王蕊,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为了“吹牛显摆”而引起名誉权纠纷案。王某(女)、陈某(男)系为同一个微信群的成员。2020年中旬,陈某与该群中另一个朋友刘某微信私聊时,谈到了王某。陈某称自己与王某一直保持着男女关系,而且在王某身上花了3万多元。为了让刘某相信自己的不是“吹牛”,即兴捏造了两个约会的时间、地点及次数等等。为了强调了事情的“隐秘性”,还关照刘某千万不要告诉他人知晓。几分钟后,刘某就将两人的聊天记录截屏并转发聊天群中,最后也传至王某丈夫手机上。王某在丈夫的质问下,方才知道自己被人捏造“出轨”,遂将“肇事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诉讼中,陈某承认自己与王某其实并不熟悉,只是一次偶尔被不同的朋友拉进同一个微信群中。捏造王某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也是“显摆显摆”,过过嘴瘾。陈某对其行为造成的影响表示歉意,但只同意在微信群中道歉。
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通过微信网络平台故意捏造与原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等事实,公然丑化贬损原告人格,并导致该虚假信息被传播,对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一定的影响,应认定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陈某应在常州日报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提醒: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聊天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常态,但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我们更应谨言慎行,发布内容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切勿因一时气愤或者其他目的,言语“过界”,甚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最终触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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