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不成恶意散播谣言?小心法律制裁!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陈姝妤,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农民工刘某讨薪不成,在网络上恶意散播某恒建设公司拖欠工资等谣言,其行为侵害了公司名誉权,法院判令刘某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2018年3月,刘某经人介绍在涉案工地干活,某恒建设公司将部分劳务分包给案外人某程公司,刘某系某程公司雇佣,工资由某程公司发放。2019年4月,涉案工地因各种原因停工,刘某向介绍人、案外人某程公司讨薪未果。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9月7日期间,刘某在微信公众号“新沂博报”新沂微社区·新沂人新沂事发布8篇文章,主要内容为某恒公司拖欠一百多名农民工工资一千余万元,并组织人员殴打讨薪农民工。上述文章发出后,引发众多网友关注,点击量累计六万余次,网友纷纷留言声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原告某恒公司诉称,刘某故意编造“拖欠农民工工资、殴打讨薪民工”等虚假内容恶意诽谤,已构成对某恒公司名誉权的侵害,要求判令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文章,并向某恒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刘某辩称,自己所发布的帖子内容真实,某恒公司拖欠包括其在内的农民工工资,自己不存在侵害某恒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沂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与某恒公司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动或劳务关系,文章中涉及的欠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不属实。刘某辩称的“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工人工资未付清”与“工地于2019年4月停工”二者相互矛盾。此外,刘某在举报某恒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过程中,存在虚构农民工姓名、虚报拖欠工资数额的情况。刘某发布的不实言论致使某恒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其生产经营以及经济效益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行为侵犯了某恒公司的名誉权。根据责任承担方式与侵权性质、侵权后果相一致原则,综合考虑刘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言论发生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法院判令刘某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也不例外。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朋友圈、公众号等平台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网络空间中发布侮辱、诽谤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企业法人的名誉受损往往会对生产经营以及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本案中,刘某在网络上发帖“讨薪”,恶意编造不实信息,致使某恒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其生产经营以及经济效益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行为侵害某恒公司的名誉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史慧法官提醒,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不能忽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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