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污蔑为小偷的是否属于权益受到侵害
情景再现
周末一大早,田某到小区附近的超市采购物品当田某结完账往外走的时候,超市门口的报警器却响了起来,把田某吓了一跳,他对此感到很奇怪这时听到报警的保安人员也赶了过来,并对田某称赶紧把偷拿的东西交出来,否则就对其进行搜身。田某听后立即解释自己没有偷东西,自己都不清楚报警器为什么会响。保安人员见田某无动于衷,便强行对田某进行搜身,结果什么都没搜出来。后来,经过查实才知道是超市的报警机器出现了故障 那么,保安人员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依法解答
保安的做法不合法,其侵犯了田某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社会评价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人格权和名誉权与公民、法人的人身权益密切相关,我国法律严令禁止侵犯公民、法人人身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侦查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对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进行搜查。而且,侦查机关进行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并且有两人同时在场本案中保安并非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无权对田某强行搜身。同时,该名保安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认定田某偷了东西并强行搜身,侵犯了田某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总结提示
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享有自己的名誉不被他人侮辱、诽谤、侵犯的权益。虽然名誉是一种无形的东西,但他对公民、法人的成长和发展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如果公民、法人的名誉受到了不法侵害,其仍旧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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