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名誉权纠纷的裁判规则
导读: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它代表着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应受到的信赖和尊敬程度。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本文通过列举相关案例详细解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及法律责任,以供读者参阅。
1.淘宝买家基于自身体验感受作出的差评不构成名誉侵权——申某诉王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淘宝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会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则不能认定为网络侵权行为。然而,如果买家出于某种不法或非法目的进行恶意差评,或者具有真实购买意图的买家实施差评行为是为了换取不平等的交易条件或希望满足自身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则属于诋毁卖家商业信誉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号:(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5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1期
2.网站在网络上不当披露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对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王菲诉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新闻自由不能超过界限,造成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侵犯。网站在网络上不当披露他人婚姻不忠行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由此造成网民对隐私被披露人的谩骂、侮辱,构成对个人名誉权的侵害,这种侵害不因被披露人的不道德行为而免责。
本案清晰界定了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与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关系,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新闻自由及其界限、网络管理者的责任及其范围等角度入手进行案例分析,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网络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号:(2008)朝民初字第2927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6期
3.借着字里行间的含义或其他行为的含义使他人名誉受到贬损的行为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陈传代等与陈传周等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影射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方法之一,是以借着字里行间的含义或其他行为的含义使他人名誉受到贬损,但是否侵害名誉权应以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为标准。
案号:(2006)商民终字第43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7年第10期
4.新闻报道内容属实,没有造成报道对象社会评价的降低,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合肥澳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合肥晚报社侵犯名誉权案
案例要旨:新闻报道侵权类案件,不仅要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同时,更要从该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是否属实,客观上是否造成报道对象社会评价的降低,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判断。
案号:(2005)合民一终字第26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
5.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侵害名誉权——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等与南风窗杂志社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新闻单位进行新闻报道,对报道所涉内容的真实性依法负有审查核实义务。否则,若报道失实,应承担名誉侵权民事责任。
案号:(2006)闽民终字第219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8期
6.恶意宣扬他人隐私,使社会外界知悉,从而降低了其社会评价,构成侵害名誉权——潘某与聂某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尽管受害人有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过错,侵权人将涉及受害人隐私内容的资料恶意向他人扩散、宣扬,使受害者隐私为社会外界知悉,从而降低了其社会评价,依然构成名誉侵权。
案号:(2006)成民终字1423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8期
7.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其消极不作为的行为,导致具有虚构捏造的事实的文章在其管理的网上登载,造成被侵权人的名誉权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女模特诉某网络公司名誉侵权案
案例要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载包含其照片的网页,且对其内容在未经过审查的情况下进行了发布,导致具有虚构捏造的事实的文章在其管理的网上登载,造成被侵权人的名誉权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7日第3版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8.劳动者对所属法人名誉权侵权的认定要考虑法人的损害后果和劳动者合理怀疑权的抗辩事由——米乐美公司诉贺喜侵犯名誉权案
案例要旨:法人名誉权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认定劳动者对所属法人名誉权侵权是否成立,一方面要考虑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对法人造成具体的财产损害后果,另一方面也应适当弱化对法人名誉权的保护,考虑对方合理怀疑权的抗辩事由。
案号:(2010)苏中民终字第024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13日第6版
9.银行将被他人冒用身份贷款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提供给其他征信机构的行为构成侵犯被冒用人的名誉权——刘欣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名誉权案
案例要旨:被他人冒用身份贷款并产生逾期还款的不良征信记录是由于银行在发放贷款时的审核疏漏造成的,银行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在客观上,造成了被冒用人个人名誉受损,并且被冒用人受到不客观的信用评价系因银行提供的错误的逾期还款的不良征信记录造成,两者直接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银行将被他人冒用身份贷款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提供给其他征信机构的行为构成侵犯被冒用人的名誉权。
案号:(2009)西民一初字第3298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10.借检举、控告之名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则构成侵害名誉权——江苏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判决王志荣诉张福财名誉权案
案例要旨:公民依法享有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则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案号:(2006)宁民一终字第1754号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8年1月11日第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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