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受到侵犯的,被侵权人该如何维护权利
情景再现
程某与吴某是表兄弟,二人虽然是亲戚,但却有着天壤之别。程某拥有某名牌大学石页士学位,毕业后经过几年努力,现在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公司。但吴某却正好相反,不仅没有学历、工作,而且整天游手好闲,经常给家里人带来麻烦。一天,程某的妻子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里是个女人,称自己有了程某的孩子。程某妻子一听当时就蒙了,立即找到程某询问情况程某对此也不知是怎么回事,对妻子称自己并没有做过对不起妻子的事情,并表示自己一定会查清楚情况后来,程某经过查证才知道是吴某一直冒用自己的名字去外边参加各种活动,才有了这一闹剧。程某对吴某的做法非常生气,要求吴某承担责任,公开向自己及妻子賠礼道歉。那么,吴某应当对程某承担责任吗?
依法解答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吴某侵犯了程某的姓名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也就是说,任何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姓名的行为,都构成对公民姓名权的侵害。吴某盗用了程某的姓名,以程某的姓名参加社会活动的行为依法应当定性为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吴某应当对程某承担法律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已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总结提示
我国公民拥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姓名权。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亦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