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事实毁谤他人配偶一方如何定性?
【案情】
张某与蔚某是青梅竹马的好朋友,张某一直暗恋蔚某。2012年9月,蔚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感情甚好。婚后不久,张某以匿名信的方式虚构自己与蔚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邮寄给李某。造成蔚某夫妇感情不和,痛苦不堪,差点离婚。经蔚某辨认,该匿名信系张某所写,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分歧】
关于张某写匿名信捏造的侵权行为客体为蔚某的何种权利、应承担何种责任,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侵犯了蔚某的配偶权。张某的捏造行为足以造成蔚某夫妇感情不和,客观上造成其夫妇感情不和,侵害了蔚某的配偶权,应向蔚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侵害了蔚某的名誉权。张某的捏造行为造成蔚某夫妇感情不和,引起街坊领居的揣测与非议,对蔚某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侵害了其名誉权,应向蔚某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侵害了蔚某的一般人格权即人格尊严。张某的捏造行为只是侵害了蔚某的人格尊严,应承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主要如下:
1、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应受到的最起码的尊重,包括人格自尊和人格受尊重。
2、配偶权属身份权。所谓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其具体内容包括夫妻姓氏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等。从本案看,张某的侵权行为是向蔚某的丈夫虚构蔚某未尽忠实义务,客观上造成李某对蔚某的不信任,影响了夫妇感情,但张某并未造成蔚某真正未履行忠实义务的后果,因此,本案的侵权客体不是配偶权。
3、名誉权属具体人格权。名誉是一种社会的评价,名誉受损一般指社会评价降低。从本案看,蔚某只是内心痛苦,夫妻感情不和,其他人并不知晓,因而社会评价没有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没必要为蔚某恢复名誉。
4、张某虚构与蔚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侮辱了蔚某的人格,虽未为公众所知悉,但给其带来精神痛苦,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应承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张某的捏造行为侵犯了蔚某的一般人格权即人格尊严,应向蔚某承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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