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飞跃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物权纠纷专栏简介

物权纠纷

  • 房屋登记案中如何适用善意取得
    日期:2019-10-24 点击:119次

    房屋登记案中如何适用善意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

  •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侵权案件如何处理
    日期:2019-10-23 点击:149次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侵权案件如何处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07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明确将土地权属争议限制在“土地登记前”,“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因此,在土地登记发证后,即使当事人提出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也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凭证载明的权属关系进行处理,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

  • 不动产的登记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该物权应该怎么认定?
    日期:2018-04-16 点击:341次

    不动产的登记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该物权应该怎么认定?当事人如有相反证据的,仍然可以推翻。即原则上,不动产的所有权依据不动产登记来确认和保护,但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可以认定该物权归实际权利人所有。

  • 不动产抵押权与应收账款质权并存情形下,抵押权人如何收取法定孳息
    日期:2018-01-08 点击:213次

    不动产抵押权与应收账款质权并存情形下,抵押权人如何收取法定孳息“并存”对应日本等国立法中的竞存概念,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中,主要体现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中,主要指在同一财产之上,同时存在两项担保物权,此时才有物权优先性冲突之可能。不动产抵押权之标的物为不动产,而应收账款质权之客体为未来租金收益权。

  • “一物数卖”情形下在先权利人的程序救济
    日期:2018-01-08 点击:309次

    “一物数卖”情形下在先权利人的程序救济诉讼程序:提出独立请求如其他债权人已就标的物受领提起诉讼,则在先权利人可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涉案标的物的优先受领权利。法院即可依据实体法判决出卖人向在先权利人履行义务。

  • 房屋所有权登记谁的就是谁的吗
    日期:2017-12-05 点击:513次

    房屋所有权登记谁的就是谁的吗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证件,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一般来说,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谁就应该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 小区物业费收多收少谁说了算
    日期:2017-12-05 点击:273次

    小区物业费收多收少谁说了算,说物业费收多收少我说了算,“管家"装一肚子的委屈,企业不是活雷锋,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而对于许多业主来说,突如其来的物管费涨价,直接影响到切身利益。对于涨价的缘由,众多物管公司归结于通货膨胀,各项运营支出超支以至无法维持,但也有不少业主并不认可物管所提的涨价理由和涨价幅度。

  • 丈夫瞒着妻子转让房子,法院判决买卖无效
    日期:2017-12-04 点击:369次

    丈夫瞒着妻子转让房子,法院判决买卖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对双方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郑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损害了财产共有人的利益,该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且该房屋出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因此,法院判令郑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住改商”是否侵犯其他业主权利
    日期:2017-11-10 点击:369次

    “住改商”是否侵犯其他业主权利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是业主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业主确实因生活需要,如因下岗无收人来源,生活困难,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如应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

  • 开发商能否变更建筑区划内绿地等公用设施的使用功能
    日期:2017-11-10 点击:486次

    开发商能否变更建筑区划内绿地等公用设施的使用功能对于前款规定的公用设施使用用途的改变,如将绿地、配电房拆除,建成洗车房或餐饮娱乐场所的,应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能进行。需注意一点,对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等用途的改变,也必须符合相应行政法律规定,如占用消防通道改建为停车场的行为,即使由小区业主共同作出决定,也应因违反消防法规的规定而被禁止。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136912556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