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改商”是否侵犯其他业主权利
答:《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据此,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是业主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业主确实因生活需要,如因下岗无收人来源,生活困难,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如应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
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前提下,还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如何确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因改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响的范围、程度不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之,不论是否为隔壁的业主,还是相邻或者不相邻的业主,凡是因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受到影响的业主,均可被视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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