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任何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尤其是大额财产的处分,都须征得配偶的諞意。比如房产,夫妻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出卖或出租。然而现实中,却会发生很多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财产权的事情,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对于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些财产又该如何处理,我们需要掌握相关基本的法律常识。
典型案例
案例1:丈夫瞒着妻子转让房子,法院判决买卖无效
2010年8月,郑某利用其妻张某回娘家之机,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擅自以80万元的价格,将其夫妻共同拥有的一套住房转让给李某。这个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张某得知房屋被转让的消息后,一纸诉状将丈夫郑某及买受方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对双方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郑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损害了财产共有人的利益,该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且该房屋出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因此,法院判令郑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2:丈夫私自为情人购房购车,妻子起诉归还获支持
2011年12月,孙某来到法院状告侯某,要求确认丈夫秦某与侯某之间购车款与购房款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侯某返还钱款。
孙某认为,丈夫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250余万元赠与“第三者"侯某,用于她购买宝马轿车一辆及房屋一套。孙某认为,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其财产权益,因此提出上述要求。
侯某辩称,她与秦某之间并非情人关系,也不存在赠与关系,她购车、购房,均由本人现金支付。她曾将钱款转人秦某账户,用于投资。即使要认定两人存在赠与关系,她也用转人的钱款归还了。还称双方是合作经营关系,因秦某欠她钱款,所以向秦某要钱购车、购房。
作为本案的第三人,秦某承认,他与侯某在娱乐场所认识,是情人关系。应侯某要求,他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用于给侯某购车、购房。
法院审理认为,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并已由他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合同为赠与合同。本案中,秦某为侯某购买车辆及房屋而支付钱款,双方之间已存在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由于秦某用个人银行卡支付侯某的购车款、购房款,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赠与行为,所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既未征得孙某同意,也未事后取得追认,因此法院判决侯某与秦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侯某应返还孙某与秦某购车款、购房款共计250余万元。
律师评点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存放地点、方式、安排等都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夫妻任何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都应当征得他方的同意,否则,就会侵犯他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处分权。因此,夫妻双方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理,应该商量着办。尤其是诸如房产、巨额资金的处理,更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方可处理,否则将会认定无效。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呢?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人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人、补贴。即使一方没有工作,没有工资收人,另一方的工资、奖金也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比如开公司、做生意、投资等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一方的著作版权费、发明专利费等。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特别声明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买的房屋、车辆等用夫妻共有资金所购买的物品,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案例1中,郑某瞒着妻子将共有的房子私自出卖,且出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因此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如果郑某是以市场价格出让,且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妻子就不能追回房子,而只能要求丈夫赔偿了。案例2中秦某瞒着妻子将巨额财产私自赠与自己的情人,其行为侵害了夫妻共有财产中妻子的财产权,因此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賠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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