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能否变更建筑区划内绿地等公用设施的使用功能
答: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前款规定的公用设施使用用途的改变,如将绿地、配电房拆除,建成洗车房或餐饮娱乐场所的,应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能进行。
需注意一点,对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等用途的改变,也必须符合相应行政法律规定,如占用消防通道改建为停车场的行为,即使由小区业主共同作出决定,也应因违反消防法规的规定而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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