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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
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范围如何确定,供水、供电、供热设施是否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居民楼的外墙面归谁所有《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据此规定,因居民楼的外墙面并非业主的专有部分,故单个业主对居民楼的外墙面不享有所有权。另外,外墙面是居民楼房屋的组成部分,与房屋的专有部分不可分割,且开发商出售房屋时已经计算了外墙面的面积,故外墙面也不能由开发商所有。
电梯广告收益归谁所有电梯作为业主的共有设施,业主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电梯承揽广告应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实践中,少有业主会主张物业服务企业承揽电梯广告的行为无效,而更多的是主张相关广告权益的归属。
业主所购房屋毗邻庭院绿地的权属如何确定业主所购房屋毗邻庭院绿地作为不动产,其使用权的权属必须根据房屋买卖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物权登记情况加以确定,如毗邻庭院绿地的业主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庭院绿地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毗邻该庭院绿地的业主无独占使用权。
违法建筑的建造人是否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所谓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建造房屋属民法上的事实行为,根据所有权取得特别规定,房屋建造人可以原始取得其建造的房屋,因此房屋建造人对其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对于非法侵占该房屋的,房屋建造人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要求返还原物。至于是否为违法建筑,需要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认定并处理。
机动车买卖交易中,机动车所有权何时转移针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变动,我国物权法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即虽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物权变动在法律上可以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将其机动车卖与乙,并将机动车交付与乙,后甲又将该机动车卖与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对此是善意的且支付了相应的价款,此时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的是丙,而非乙。如果甲未将机动车卖与善意第过人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则乙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即取得机动车所有权。
只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针对不动产物权变动,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即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更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因此,只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货币货币是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具有高度替代性,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其所有权和占有权是合一的。货币占有的取得和丧失,直接导致货币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返还原物原则上不适用于货币。但是如果货币所有人可以确定具体的货币(例如收藏的具有特定编号的货币、经过特定包装封存的货币) ,即使该货币被转移占有,因原所有人仍然可以辨别原货币,此时应当允许其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确认纠纷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确认纠纷《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未对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作出规定,因此一般认为物权请求权(仅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除非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如果适用,将导致所有权人虽享有所有权但无法请求返还的情况,所有权将成为有名无实的权利。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也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就物权而言,无论是妨害还是危险,只要出现对物的侵害,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就会不断发生,无法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诉讼时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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