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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专栏简介

物权纠纷

  • 关于涉外案件财产保全监督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344次

    关于涉外案件财产保全监督的规定 对涉外案件财产保全监督的规定,体现了财产保全制度在涉外案件和国内案件中的区别适用。涉外案件的财产保全同国内案件的财产保全制度相比,有以下三点区别:一是启动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的主体不同。国内案件的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依照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涉外案件的财产保全,只能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

  • 关于涉外案件中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有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285次

    关于涉外案件中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有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规定 财产保全是限制被申请人处分或者转移财产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由于涉外民事案件的争议财产数额一般比较大,而事件的发生又往往带有突发性特点,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一方可能将财产转移、隐藏或者出卖而给案件审理造成困难,即使作出判决也会使判决内容难以执行,此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 关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573次

    关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对于涉外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准予采取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人民法院认为是可靠并且充分的担保,该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一方的权利请求,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至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可以是银行信用担保、现金担保、车辆等动产和房屋等不动产的物的担保,也可以是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无形财产权的担保。

  • 关于诉前保全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037次

    关于诉前保全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撤销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上的损失。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在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二是防止今后判决难以执行。

  • 关于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申请与执行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462次

    关于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申请与执行的规定 财产保全是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转移财产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在涉外案件中显得尤为必要。涉外民事案件,特别是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方面的案件,由于事件的发生往往带有突发性特点,争议的财产数额一般又比较大,而且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一般在我国领域内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旦一方当事人将财产转移、隐藏或者出卖,就会给案件的审理造成困难,即使作出判决,也会使判决内容难以执行,甚至根本无法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和最终的实现。

  • 关于涉外案件的审理期间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505次

    关于涉外案件的审理期间的规定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损害的合法权益早日得到救济,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及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涉外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期限作出限制。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涉外案件中,往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国外,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处理完诉讼上的许多事项。

  • 关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提起上诉的期间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672次

    关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提起上诉的期间的规定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诉讼文书的往来,办理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等事项需要较长的时间。针对这一特点,民事诉讼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答辩期间和上诉期间作了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所规定的期间,与诉讼期间的一般规定有所不同:一是法定期间长一些;二是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延长法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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