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申请与执行】
当事人依照本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解释】本条是关于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申请与执行的规定。
财产保全是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转移财产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在涉外案件中显得尤为必要。涉外民事案件,特别是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方面的案件,由于事件的发生往往带有突发性特点,争议的财产数额一般又比较大,而且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一般在我国领域内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旦一方当事人将财产转移、隐藏或者出卖,就会给案件的审理造成困难,即使作出判决,也会使判决内容难以执行,甚至根本无法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和最终的实现。因此,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之前,原告起诉的同时,以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一方的申请,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强调的是,涉外财产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一)诉讼保全的申请和执行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证明自己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并说明诉讼保全的必要性。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诉前保全的申请与执行
涉外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起诉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些民事争议发生后,如果不立即采取限制债务人转移或者处分财产的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而债权人又不能马上提起诉讼。因此,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诉前保全,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马上要转移或者处分财产,而债权人又来不及起诉。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指如果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一旦被转移或者处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就难以实现。
由于申请人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不预示着申请人一定胜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也并不意味着申请人的申请无误,因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有可能造成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是否真正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人民法院尚不能认定,将来是否提起诉讼,也处于不确定状态。为防止保全错误,申请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采取诉前保全的同时必须提供担保,以便于在申请有错误时,赔偿因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接受当事人诉前保全的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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