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物权纠纷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房屋主张居住权,如何处理

日期:2017-11-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79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房屋主张居住权,如何处理

答:所谓居住权,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因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设立采取的是物权法定的原则,即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而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类,除此之外别无他类。按此规定,居住权并不属于上述三类物权中的任意一种,而只是与所有权权能及用益物权权能中的占有和使用权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合,但居住权还有其自身的特征(如居住权往往具有人身专属性,且居住权人对其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处分和收益等),因此居住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物权尽管如此,随着民法社会化进程的不断加剧,为了充分保证公民“住有所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居住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协议或通过法院判决有房一方以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的形式予以帮助。该条规定,为离婚诉讼当事人在离婚后无房可居的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对方所有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除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居住权之外,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在分家析产、继承、赡养等传统民事案件中主张对他人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此类主张,虽无明确法律依据,但从保障基本人权的角度考虑,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对其亲属或家庭成员所属的房屋享有一定范围内居住使用的权利并不违背民法的基本精神。因在一方所有的房屋上为他人设定居住使用的权利,严重影响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屋所有权权能的实现,故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从严把握。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