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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专栏简介

物权纠纷

  •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日期:2015-04-22 点击:259次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动产物权的享有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因此,动产的实际占有也就具有了使社会公众相信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的公信力,基于此种公信力,纵使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无处分权,自占有人处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受法律保护。

  • 物权行为理论再认识
    日期:2015-04-10 点击:125次

    物权行为理论再认识笔者同意物权行为是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行为的结合。因为所谓物权意思表示(物权的合意),纯为直接以物权取得、丧失及变更为目的合意,有此合意,原则上并不当然发生物权取得、丧失及变更的实际效果。因而物权的合意本身,不可谓为物权行为。而唯有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结合始可成立物权行为。

  • 浅谈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与司法保护
    日期:2015-04-07 点击:101次

    浅谈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与司法保护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而现实生活中,我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突出表现为,在城市扩张过程中,不登、漏洞现象严重,这给物权的合法保护带来了困难,建议尽快完善不动产物权的强制登记制度,以实现《物权法》关于“物尽其用”的目的。

  • 《物权法》中“交付”的体系解释及其相关疑难问题
    日期:2015-03-31 点击:339次

    《物权法》中“交付”的体系解释及其相关疑难问题现实交付以实际发生的直接占有的转移为条件,而观念交付必须依赖替代直接占有的方式,如物权证券、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间接占有,即存在替代直接占有的其他表征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观念交付建立在间接占有的基础上,而我国物权法第五编缺乏有关间接占有的详细规定,对于未来适用观念交付的法律规定留下了漏洞。

  • 《物权法》与《担保法》中“担保物权”的区别
    日期:2015-03-31 点击:217次

    《物权法》与《担保法》中“担保物权”的区别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不加区分的情形比比皆是,本来办理登记是房屋抵押权的设立要件,是抵押合同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法律义务,却被设计成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当事人违反了义务,合同反而无效,无疑是对违约方的纵容,完全置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从而法律也得不到人们的信任和尊重。

  • 《物权法》上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法律问题研究
    日期:2015-03-31 点击:166次

    《物权法》上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法律问题研究物保是以债务人自己或第三人的特定化或一定期间内可特定化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保则是以建立在第三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的基础上的个人信誉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物保与人保在担保债务履行中各有其适用的场域,但在单一的担保形式无法为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或债权人为加大其债权受偿的可能性而提出要求时,同一债权也可能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此即物保与人保的并存,亦称为混合担保。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物权纠纷案由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15-02-23 点击:206次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物权纠纷案由的理解与适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有其独立适用价值,是“物权纠纷”第一级案由之下其他案由所无法代替的。《规定》对物权纠纷案由的梳理并未严格遵循学理上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原理,而是采取了只要法律关系规定于《物权法》,就在“物权纠纷”第一级案由之下列示,这样有利于准确、方便地适用法律。

  • 抵押权与抵押权冲突的立法现状及分析
    日期:2013-08-05 点击:308次

    抵押权与抵押权冲突的立法现状及分析抵押物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降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并不要求设立担保的债权一定可以足额受偿。《担保法》规定的其他担保形式,如保证,可能由于保证人本身资信差、财产不足而使被担保债权落空;质押,《担保法》并未规定质物价值必须高于被担保债权;留置权,也同于质权情况,不能保证被担保债权被足额清偿;定金,其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数额必须远低于主债权。

  • 重复抵押产生的抵押权的冲突
    日期:2013-08-05 点击:371次

    重复抵押产生的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也具有排他性,但其排他性不是绝对的,并不意味着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抵押权。理论界以及各国担保立法上都承认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再次出抵权,这一方面是由于其与抵押制度的立法宗旨以及抵押权的排他性并不相悖,同时也是为了充分发挥抵押物的担保效用和融资功能。正是由于抵押人得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抵押权的竞存与冲突现象才可能发生。

  • 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日期:2012-12-29 点击:648次

    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共有财产权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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