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作者:孔宪玲/文
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1、公示的概念。所谓公示,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从而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因为物权是具有排他的、优先的效力,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该人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然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从而导致财产交易秩序陷入紊乱境地。于此可见,物权公示原则对于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确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2、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在现代各国法制之下,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包括两项:物权公示的方法,物权公示的效力。
1 物权公示的方法,因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而有所区别,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之变更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其权利享有公示方法,以占有之移转即交付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
2 物权公示的效力,关于此点,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认识,以至形成三种不同的立法主义,即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与公示折衷主义。
各国应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制定适合本国的物权变动立法,而不应效仿某种不适合本国特色的立法例。
二、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最早适用于动产物权,以后逐渐扩展到不动产物权。
1 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所谓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物权登记机关在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信其正确的法的效力。我们知道,基于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有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2、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动产物权的享有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因此,动产的实际占有也就具有了使社会公众相信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的公信力,基于此种公信力,纵使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无处分权,自占有人处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现代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二者相为联系,公示原则是公信原则的基础,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的表现,二者构成了物权变动基本原则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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