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涉外案件中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有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损失】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解释】本条是关于涉外案件中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有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规定。
财产保全是限制被申请人处分或者转移财产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由于涉外民事案件的争议财产数额一般比较大,而事件的发生又往往带有突发性特点,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一方可能将财产转移、隐藏或者出卖而给案件审理造成困难,即使作出判决也会使判决内容难以执行,此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关于诉前财产保全
涉外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申请人的申请一定与法律所承认的实体权利一致,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可能造成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同时必须提供担保,以便于在申请错误时赔偿因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带来的财产损失。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不予采取保全措施。同时,根据本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此外,因申请人逾期不起诉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被裁定保全而遭受的损失,申请人应予以赔偿。
(二)关于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对于情况紧急的,诉讼保全的裁定应当自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情形,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申请人不享有实体权利而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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