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誉权须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要件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官方 马永林,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被人起诉至人民法院,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
被告陈某将自家房屋空调安装外包给案外人周某,周某介绍顾某到被告家为安装空调在墙上打孔。陈某认为顾某在墙上打孔时因过失致空调外机损坏,造成经济损失,遂于2021年4月13日以此为由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顾某与周某赔偿一台新的空调。顾某认为被告乱起诉令其名誉受损,导致无人请原告帮工干活,遂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被冤应诉材料打印费10元,误工费800元,名誉损失费10000元。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承揽被告房屋空调安装业务,因过失致空调外机损坏,造成被告经济损失。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是被告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原告名誉。
如东县人民法经审理院认为,陈某以顾某在安装空调过程中因过失致空调外机损坏,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顾某及周某赔偿经济损失。陈某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存在权利滥用的过错。顾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陈某存在侮辱、诽谤、诋毁等以贬损顾某社会评价为目的且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故陈某没有侵害顾某名誉权,顾某请求陈某赔偿其因名誉受损所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侵犯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类案件,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有过错和实施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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