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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吐槽”他人,道歉10天!

日期:2022-12-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朋友圈“吐槽”他人,道歉10天!

作者: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万小永 李梦瑶,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微信作为一种自媒体平台,常常被认为是个人的“专属地盘”,但在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说话”一定要注意分寸。近日,铜山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在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引发的公民名誉权纠纷。

今年6月,王某等7人同时发布一条朋友圈,内容为:“给广大的经销商声明一下,赵某已不在我厂上班,不要听他的话。赵某买空卖空,把市场搞乱,谢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赵某认为,自己和王某等人从事相同行业,该条朋友圈是对微信内所有好友公开发布的,与自己有合作关系的客户也能看到,影响范围巨大。王某等人的不实言论系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了赵某的个人形象与名誉,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等人删除不良言论并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微信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广的特点,公民发表的一切言论都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进行广泛的传播。

本案中,7名被告的微信好友众多,在朋友圈发表的图文信息不仅其好友可以查阅、评论,其好友也可将相关的内容复制并转发到其他网络平台。因原被告从事的行业相近,双方微信好友确有部分重叠,被告的不当言论易引发他人尤其是客户对原告的猜测和误解,足以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不特定对象对原告的信赖,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等7人立刻删除不当言论,在发布不当言论的朋友圈对原告赵某进行赔礼道歉,十天内不得删除且对所有好友可见,并赔偿原告赵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法官说法: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主审法官万小永介绍,名誉权是一项受法律严格保护的重要人格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网络技术进步和自媒体平台的兴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在合法前提下,个人自由发表言论,不会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是网络言论自由权也有边界,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受到法律约束。微信朋友圈是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被侵权人也应提高自我保护及维权意识,注意保留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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