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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平台并非法外之地

日期:2022-12-2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短视频平台并非法外之地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姜宁 孔大鹏,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海门法院审理了一起在抖音发布视频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以抖音视频文字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

李某与王某是夫妻,今年5月,李某在抖音平台发布了一则视频,内容为张某与王某的合影,视频下方配文表述内容为张某是小三,并发表“张某不要脸,要让她在网上尝尝什么滋味”等言论。截至今年9月,该抖音视频共100多个点赞,几十条评论和转发。后被王某知悉后删除了上述抖音视频内容。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仅根据个人怀疑、推测,便在抖音上发布视频,内容为原告与王某的合照,并且在评论中提到含有侮辱意味的语句。虽然传播时间较短,范围有限,但被告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该行为势必会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认识原告的人或其他公众亦有可能看过涉案视频,会造成他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即造成原告名誉降低。被告李某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违法,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的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在抖音平台,故法院依法确定被告应以抖音视频文字形式在发布上述信息的抖音账号中就发布不实言论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应经法院审查,如拒不履行,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登报或网络平台刊载费用),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李某的行为确造成原告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法院结合被告李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等酌定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互联网非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下同样受法律保护。抖音作为一种可拍摄短视频的社交软件,给公众提供了更多的发言机会,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平台的内容发布应是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利用抖音等网络平台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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