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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上发布不实信息,法院判决道歉赔偿

日期:2022-12-2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抖音上发布不实信息,法院判决道歉赔偿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王建勋,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刷抖音现在已经成为很多人闲暇时的娱乐方式之一,很多人自己也注册了账号,在平台上发布短视频分享自己的生活日常。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一旦发布不实信息,很容易造成不良后果,侵犯他人权益。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2020年3月,黄先生抖音账号中的多名好友收到了某抖音用户发送的视频,内容宣称,“曝光诈骗公司,昆山某达公司、昆山市某精密模具厂,以上几个公司都是黄先生和他的团伙,希望看的朋友以后绕道而行,避免上当受骗”,并在该页面和网友的对话中作出如下陈述:“他诈骗我钱”。视频在黄先生的朋友圈中迅速传播开来,给黄先生及其工作的企业造成了不小困扰。事后,黄先生发现发布视频的是周先生,2017年两人因销售合同纠纷在某法院打了一场官司。为澄清事实,黄先生将视频发布人周先生、抖音手机客户端的经营者北京某科技公司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在“抖音短视频”用户首页位置公开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支付因维权而支付的费用702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周先生在法庭上表示,他并没有对黄先生进行人身攻击,也没有在网络上故意毁坏其名誉。黄先生和自己供职的两家公司因合同纠纷,在其他法院进行诉讼,至今尚未审结,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还有待法院进一步的审理。因此,谁讲了假话,毁坏了谁的名誉,显然为时过早。

另一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则认为,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提供的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视频由第三方用户上传发布,公司在平台中已进行了事前提示预防侵权,并设置了便捷畅通的投诉通道,履行了法定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公司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涉案视频侵权,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原告黄先生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北京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抖音”系公共平台,任何个人均可以通过该平台读取相关信息,故在该平台上面发布的信息均可能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一定影响。被告周先生不但通过抖音平台发布了认为原告系“骗子”“团伙诈骗”等不当言论,且通过该平台关联黄先生好友,并向原告好友发送上述言论,给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失。现被告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凭借个人的主观判断在公共平台上发布有关原告的不当言论,给原告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理应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再次,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抖音平台的经营者,并未有和被告周先生共同侵权的故意,且在用户发布信息前履行了提示义务、在收到原告的侵权诉讼后履行了及时删除义务,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协助被告周先生履行道歉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先生停止在抖音平台上发布涉原告黄先生的不当言论,在抖音平台上以公告的形式对原告黄先生进行书面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协助被告周先生履行上述行为。同时,判决周先生支付黄先生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公证费2020元,赔偿黄先生精神损失1000元。

法官说法:虽然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该自由应以事实为基础,每个公民在发表相关信息时应遵循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不能不加选择仅凭主观臆测,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人人都有“小话筒”的今天,我们每个人更应谨言慎行,理性发声,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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