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应树立名誉权保护的“边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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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不少网络平台充斥着大量不实言论,客观上也可能造成有关人员的名誉损失。不过,但凡有不实言论,就构成名誉侵权吗?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古槐法庭就审结了一件具有典型意义的名誉权纠纷。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以被告张某某造谣其打人、谣称其因赌博导致破产而回家析产等为由,主张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名誉损失50余万元。
经查,被告系原告弟媳,双方因家庭琐事屡有争执。今年年初,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被告向邻里呼喊“有人要打我”,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名誉;不久后,原告又基于解决双方矛盾等目的向某媒体求助,并带着记者跟调解员上门。调解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系因从事赌博行为破产而回家分家产,原告弟弟也持有同样猜测,表示原告确曾因赌博被治安拘留过。以上言论经媒体报道后,在某短视频平台获得近两百万播放量。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犯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余万。
经办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两次言论虽与事实可能存在出入,但其言论的发生既非故意、也非捏造。具体而言,被告声称“打人”,系处在惊吓下的自救夸张言论;被告声称“赌博、析产”,系一般人在接受采访时,基于亲属之间的彼此了解与既有事实作出的推测性陈述。而无论是出于惊吓下的不实言论,还是亲属之间基于彼此了解作出的推测言论,都具有内在的合理逻辑,未超出一般理性人的正常反应范畴,不具有主观过错。被告言论不构成侮辱、诽谤,不足以造成原告客观社会评价降低,不应承担侵权后果。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说法:社会大众常有一种认识误区,认为他人说话难听或言论不实即侵害自己的名誉权。实际上,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通常是以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单纯当事人主观上的名誉感即自认为社会评价降低不当然构成侵害名誉权。日常生活中,民众应树立权利保护的“边界”意识,理性审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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