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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能随意“吐槽”邻居吗

日期:2023-01-0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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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能随意“吐槽”邻居吗?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赵建荣 吴维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张阿姨翻阅业主微信群时,发现竟有人在群内发言称其“恶毒”“人渣”“心理变态”,一看发言者正是楼下邻居李阿姨,张阿姨一气之下将李阿姨诉至法院。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李阿姨在小区公告栏张贴致歉声明,向原告张阿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相邻琐事致矛盾发酵

据悉,两家之间素来不和,起因是楼上张阿姨装修厨房时未做防水处理,水管漏水严重,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原告张阿姨称:“我俩的矛盾可以私下沟通解决,李阿姨怎么也不能在200多人的业主群中公然侮辱我,这严重侵害了我的名誉,对我的生活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

被告李阿姨辩称:“微信内容确实是我发布的,但是张阿姨家厨房下水管漏水严重,已经导致我家里厨房地板严重变形。有时候,我要把楼道的窗户打开通风,她总去立马关上,半夜穿硬塑料拖鞋地板上啪嗒啪嗒走,也影响我的睡眠。我也是不堪其扰。”

网络言论自由并非言论无底线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阿姨在多个微信群中侮辱性词汇对张阿姨指名道姓,发布有损张阿姨名誉的信息,必然会给其带来一定精神损害,足以造成其所在小区业主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社会公众享有言论自由,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法律边界。

对此承办法官进一步解释,本案中,被告在多个业主微信群中使用侮辱性词语对原告进行恶意描述,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经构成侵权。因该言论的影响范围主要限于小区业主中,故判被告在小区公告栏张贴致歉声明,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 元,判决后李阿姨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连线: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高发的网络侵害人格权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同时,本案也反映了相邻关系问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对于相邻关系引发的问题,双方均应秉持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解决问题,不能将网络作为法外之地随意“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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