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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人格纠纷

行使舆论监督权不得违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日期:2023-09-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女童被虐视频上网案:行使舆论监督权不得违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李某诉魏某侵害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时,需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舆论监督也要将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本案入选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2020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该案裁判文书在“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中获得二等奖、获评“2022年北京法院优秀未成年人审判裁判文书”。

二、基本案情

2019年的某个早上,因李某不愿上学而哭闹,父母将其绑在树上进行教育,路人魏某使用手机拍摄了上述过程,并将视频在某平台上进行传播,引起广大网友的热议。原告李某以拍摄者魏某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原告李某主张,由于平台的经营者在其父亲向其提出删除视频的时候没有及时处理,导致侵权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应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裁判要点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

未成年人代表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身心尚未成熟,为此我国专门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本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李某人格权时,需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判定。

公共场所也有隐私权

虽然隐私强调私密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开场所进行的活动就一定不构成隐私。如果这些在特定公开场所进行的是仅为一部分人所知悉的活动,一旦被大范围公开即会给权利人的人格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亦应当作为隐私予以保护。因此,认定隐私是否存在及其范围,应当从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和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两个视角共同去界定。当涉及到权利主体是未成年人的情形时,行为人应当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本案中,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明确反对被告拍摄;其次被告对视频的传播扩大了原告隐私被人知晓的范围;再次是视频中拍摄到了女童的内裤。因此,法院认定隐私权侵权成立。

四、裁判结果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隐私权,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酌情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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