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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人格纠纷

我的肖像我做主

日期:2023-07-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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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时代里,在购物、出行、住宿时使用身份信息,在朋友圈里晒照分享,都已是家常便饭。但如果你突然发现自己的照片,竟被网站盗用了,这时应该怎么办?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为您解读《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规定。

《民法典》中的肖像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一、妈妈被征婚?

大女儿在婚恋网站上发现了一则征婚启事,不仅照片和自己妈妈长得一模一样,连具体情况都如出一辙。但妈妈与爸爸关系和睦,并没有离婚的打算,更从未上传过自己的照片和信息。看来,是婚恋网站盗用了妈妈的照片和信息。

专家解读

公民的肖像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尊重别人的肖像权,在没有取得肖像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够制作、使用、公开或者用技术手段来伪造别人的肖像,侵犯别人的肖像权。

“妈妈”应该如何维权?

案例中,当事人可以要求登记自己信息的婚恋网站赔礼道歉,若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二、朋友的照片可以随便发吗?

竹子将闺蜜的头像用软件做成灰太狼发朋友圈,闺蜜怕男朋友看到后影响自己形象,让竹子删除。那么,在朋友圈里发朋友照片,也要经过朋友同意吗?

专家解读

在朋友圈中发他人照片,即使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也需要经过他人同意。作为被拍者,也应当对于自己的照片被公开有所预期。如果不同意自己的照片被公开,可以明确提出拒绝。

三、冤枉的代言

爸爸的表哥是远近皆知的名人,他“代言”的“猫头鹰牌安神茶”和“黑熊导航”,家里人都在用。但当他某天来家做客,亲戚才意外得知他并没有做过这两个产品的代言。表叔是不是被侵权了?他应该怎么维权呢?

专家解读

侵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23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也有些例外情形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20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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