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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纠纷专栏简介

人格纠纷

  • 营利机构有权无偿使用公民的肖像吗
    日期:2017-12-12 点击:396次

    营利机构有权无偿使用公民的肖像吗我国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有权自主决定使用自己的肖像,也有权同意他人使用但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否则,即属于一种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 姓名权受到侵犯的,被侵权人该如何维护权利
    日期:2017-12-12 点击:269次

    姓名权受到侵犯的,被侵权人该如何维护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也就是说,任何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姓名的行为,都构成对公民姓名权的侵害。

  • 法院审理名誉权纠纷的裁判规则
    日期:2016-10-13 点击:778次

    法院审理名誉权纠纷的裁判规则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它代表着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应受到的信赖和尊敬程度。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

  • 邓某某诉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日期:2016-09-22 点击:499次

    邓某某诉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均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具体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儿童摄影店未经顾客同意在自己店里陈列宝宝艺术照是否侵权
    日期:2016-09-18 点击:593次

    儿童摄影店未经顾客同意在自己店里陈列宝宝艺术照是否侵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 关于广告领域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的审判思路
    日期:2016-05-09 点击:506次

    关于广告领域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的审判思路肖像是通过绘画、摄影、雕刻等形式使公民外貌形象在物质载体上再现,公民形象一旦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就成为肖像。1986年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之后的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不得侵害公民肖像权。

  • “借用”肖像盈利 未经允许侵权
    日期:2016-03-28 点击:190次

    “借用”肖像盈利 未经允许侵权首先,侵犯肖像权的同时是否也侵犯了名誉权,主要考量侵权行为是否足以使社会公众因侵犯肖像行为对肖像权人产生误解,是否造成肖像权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若侵权行为足以导致公众产生误解并使肖像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应认定为侵犯了名誉权,否则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其次,关于是否应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 关于名誉权纠纷案
    日期:2016-03-28 点击:208次

    关于名誉权纠纷案经法院审查,昆仑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昆仑策研究院向原审法院出具了推荐函,该单位并未对郭松民、王立华与其存在工作关系提出异议。原审开庭时郭松民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对于王立华的发言予以认可。黄钟、洪振快所提代理人资格问题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所列举的四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情形。黄钟、洪振快主张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可以用别人的名字给自己的宠物狗取名吗
    日期:2016-03-10 点击:312次

    可以用别人的名字给自己的宠物狗取名吗姓名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具有专有性、非财产性的特点。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我国民法对姓名权的行使作出了必要限制: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如故意给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取与某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滥用姓名权,如基于不正当目的而改名换姓、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姓名、非法转让姓名等等。

  • 海淀法院依法执结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
    日期:2016-02-24 点击:130次

    海淀法院依法执结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北京大学于2015年1月8日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海淀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依法向邹恒甫送达《执行通知书》。邹恒甫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5年1月16日委托律师前往海淀法院,明确表示不会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28日,海淀法院向新浪微博经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删除侵权微博。2016年2月23日,海淀法院通过全国公开发行的《人民法院报》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邹恒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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